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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九條規定:“遺產的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生活的需要,不得損害遺產的效用。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打折、適當補償、分享。”
繼承法的這一規定說明,分割房屋繼承應遵循兩個基本原則:一是有利于生產生活需要,即不可分割的房屋繼承不能強行分割、切斷,造成正常生產。進行或給生活帶來不便。二是不損害繼承的效用。房屋本身用于生產、經營或居住生活。房屋的使用屬性不能因繼承、分割而改變,不能喪失房屋原有的使用價值。
房屋繼承的分割與其他財產的分割不同,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蛘哂捎诶^承人的實際需要,并考慮到各個繼承人的利益,可以采用以下兩種方法來分割房屋繼承權:
第一種方法是采取折扣補償法。一般來說,它屬于居民使用者所有,居民使用者會根據繼承房屋的份額對每個繼承人進行折扣補償。房屋估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也可以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屋估價標準并參考當地市場價格合理評估。
第二種方法是采用共有方式。共有制可以分為兩種形式:共有制和股份制。所謂聯權共有,是指繼承人平等地享有房屋繼承的所有權,不分割股份。份額租賃是指繼承人按其份額占有房屋繼承權,并按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
在房屋繼承的分割中,最好采用第一種方法,即折價補償法。這樣就可以徹底解決房屋繼承糾紛了。采用第二種方法應該算是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果進行權衡的一方因經濟能力無法承擔權衡,必須考慮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采用共有方式也可以減少沖突。
2.如果其中一位繼承人不同意財產分割怎么辦
如果協商不成功,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解決:
1、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發生繼承糾紛后,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據繼承法,通過勸說、教育等方式調解糾紛,鼓勵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相互理解、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協議達成后,有關各方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繼承糾紛后,協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相關當事人發生繼承糾紛后,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如果有多個繼承人需要共同繼承房屋,那么就會涉及到分割問題。如果法定繼承人只有一名,那么房子可以全部繼承,不涉及分割問題。分割繼承房屋時,可以折價補償,也可以共同所有。但從實際角度來看,其實還是采用折扣補償的方式來分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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