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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損毀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刑法第275條對該罪作出了如下規定: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律師科普法律: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毀壞”。什么是破壞?當今刑法的一般理論是功利侵權理論。根據這一理論,破壞是指減少或喪失財產效用的行為。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數額,應當為被毀壞財物原值與殘值的差額。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聚眾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嚴重情節的。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公安廳《關于刑法有關條款中犯罪數額、情節規定的座談紀要》號(豫國高發[2013]336號)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被歸類為“巨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情節特別嚴重”:
(一)毀壞公私財物十次以上的;
(二)聚眾三十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
故意毀壞財物罪屬于毀壞財產罪,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特殊類型的財產犯罪。通常財產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只有故意毀壞財物罪和破壞生產經營罪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通過毀壞財物來達到個人目的。
一般情況下,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起訴標準是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但聚眾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不受上述數額限制。未達到刑事追訴標準者,得依第:010至條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可以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故意毀壞財物直接侵犯公私財產權,有的甚至擾亂公共秩序。這是當今社會常見且頻繁發生的情況。刑法理論和實踐中對該類行為的定性存在較大分歧,主要有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損壞財物罪、無罪(民事處理)三種觀點。
毀壞財物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共同點是,行為類型都是毀壞公私財物,責任形式都是故意,主要要件相同。兩種罪的區別在于對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同、數額和情節不同,而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也要求具有“任意性”和擾亂社會秩序的性質。有些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僅構成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一種,而另一些則同時符合兩種罪(想象一下競爭關系)并按重罪處罰。著名律師,聞名全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