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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國家和省級雖然對補償安置的內容和標準有宏觀規定,但往往不能直接適用。在具體的征收拆遷項目中,區、縣級政府還必須制定具體的補償安置方案或者實施方案,明確拆遷人口的具體認定標準、安置方式、補償內容等。補償安置方案可能存在補償標準低、安置方式不合理、安置對象認定不公正等可能損害自身權益的情況。那么,當被征收拆遷人遇到這樣的情況時,應該如何有效維權呢?
核心內容提示
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依據和程序
補償安置方案是否為規范性文件
如何審查補償安置方案的合法性
補償安置方案審查力度
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如何維權
一、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依據和程序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的土地所有權制度,嚴格來說,土地征用只涉及集體土地征用。國有土地本來屬于國家,不再需要征用。相反,該土地上的房屋被征用,同時收回了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因此,補償安置方案主要是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標準依據主要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對被征收土地的現狀進行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辦法和社會保障等內容,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村、村民小組內公告。不少于30日,并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委會等利益相關者的意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會,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的結果修改規劃……對于農村村民的住宅,應當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安置房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按照先補償后搬遷、改善生活條件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對因征地產生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生存權和生活權。其合法的房屋產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制定征地補償費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當前土地調查結果。移民安置計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第二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制定后本辦法制定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用土地的鄉、村莊、村民組內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征地補償安置公告還應當明確補償登記的方式、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成員認為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中明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據法律、法規、聽證等方式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業主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及擬征收土地的使用者。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其他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補償安置方案等具體實施辦法不再一一列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標準依據主要如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制定征收與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和修改情況。因城市舊區改造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并根據聽證會結果修改計劃。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明確征收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區縣級人民政府組織部門和房屋征收部門是補償安置方案制定的主體,必須遵循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保證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被征收人、拆遷人表達意見的要求,實質上必須遵守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
2、補償安置方案是否為規范性文件
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前后,對于補償安置方案是否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明顯不同看法。原因在于,2019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對征地拆遷人的救助渠道進行了大幅調整。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2019年之前,如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可以申請復議、訴訟;2019年以后,如果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主要可以走聽證程序,不能再直接進行復議和訴訟。因此,在立法層面,2019年之前,補償安置方案并不是一個規范性文件。2019年后,補償安置方案成為規范性文件。
因此,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屬于規范性文件,本質上需要根據其內涵和外延是否符合規范性文件的定義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號明確規定:除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外,行政規范性文件受授權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官方文件在一定時間內重復適用。國務院辦公廳第《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號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范圍作出了排除規定,明確指出了管理規范、工作制度、組織機構、會議紀要、工作內容等。由行政機構內部實施的計劃。請示報告、表彰獎勵、處罰、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納入合法性審查范圍。由此可見,規范性文件的最大特點是其內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可以重復適用。
實踐中,補償安置方案也有多種形式,各有不同。一些地方政府對本縣區范圍內的所有征收拆遷項目制定了統一的補償安置辦法或實施方案。毫無疑問,此類規劃是規范性文件。有的地方政府針對某個征收拆遷項目制定補償安置方案,然后下發文件明確該補償安置方案也適用于其他項目。在這種情況下,該計劃也應該是一個規范性文件。如果補償安置方案僅針對某個項目制定,不適用于其他項目,則需要以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為時間點。以前往往不是補償安置方案,后來趨于規范性。文檔。此外,還有村委會等其他單位制定的補償安置方案,顯然不是規范性文件,需要根據專門法律進行權利救濟。
在司法實踐中,規范性文件通常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認定:一是制定主體。二是調整對象。三是效力范圍。四是適用事項。規范性文件是針對未來事件的,需要通過具體行動來落實或落實,并且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
實踐中,不同法院對于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屬于規范性文件存在不同看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傾向于將補償安置方案作為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法行申1415號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號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是有關征地部門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依據。該法產生的法律效力涉及大量不特定對象,其行為載體《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具有一定的普遍約束力,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范疇,不屬于對于此類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規范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明確了救濟途徑和方式,即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規范性文件可以與請求一起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法行神815號中指出,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依據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違法的,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請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沒有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經審查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違法的,不得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并應當規定:處理向制定機關提出的建議。本案中,梅江區政府制定實施的26號征收補貼辦法,屬于地方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張孝增在提起本案訴訟時,也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
三、如何審查補償安置方案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請求審查行政訴訟的規范性文件的。行政行為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應當一并審查。第一百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審查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在一審審理前提出;如果有正當理由,也可以在法庭詢問時提出。第一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聯合審查時,可以審查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是否超越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以及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違法”:超越制定機關法定權限或者超出法律、法規、規章授權范圍的;與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上位法律的規定相抵觸的;)下位法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常見情況包括:下位法縮小了上位法規定的權利主體范圍,或者違反上位法的立法宗旨,擴大上位法規定的權利主體范圍的;下級法律限制、剝奪上級法律規定的權利,或者違反上級法律的立法目的擴大上級法律規定的權利范圍的;下級法律擴大行政主體的范圍或者其職權范圍;下級法律延長上級法律規定的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下級法律比照等擴大或者限制上級法律規定的義務或者義務主體的范圍、性質或者條件;下級法律增加或者限制違反上級法律的適用條件;下級法律擴大或者限制上級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的范圍、種類、幅度的;下級法律改變了上級法律已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性質;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規定的強制措施的適用范圍、種類、方式,以及增加或者限制其適用的條件;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或者附加違反上級法律規定的行政許可條件的;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非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或者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未履行法定審批程序和公開發布程序,嚴重違反規定程序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具體審查依據包括:《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根據上述規定,補償安置方案審查主要關注制定主體是否有權限依據、內容是否符合上級補償安置法的規定、是否有依據等。被征收人權益的增加或減少,制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等。
四、補償安置方案審查力度
一般來說,規范性文件的審查主要是合法性審查,但對于是否包含合理性審查存在不同意見。關于審查強度的標準,學術界存在合憲性說、實質合法性說、形式合法性說三種理論。但基于制度解釋規則,參照我國行政訴訟法“行政行為明顯不當作為撤銷理由之一”的規定,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應采用實質合法性理論,即也就是說,在審查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時,還應當審查規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力度是補償安置方案附帶審查的關鍵和決定性因素。原因是補償安置方案往往涉及補償標準的高低和安置方式的選擇。補償標準的高低和安置方式的選擇。這往往是一個理性問題。只有在明顯不合理的情況下,才會涉及到合法性問題。因此,對直接決定被征收人補償安置權利的補償安置方案的審查應采用實質法律審查標準。在審查合法性的同時,還應審查合理性。一般認為,判斷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合理的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的基本規定,即“征用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證土地原有的生活水平”。——被征地農民不減少,長遠生計有保障。”
五、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如何維權
在征收拆遷實施過程中,不少被征收人往往對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不滿意。在這種情況下,在補償安置方案最終生效之前,大多數被征收人應該聯合起來提出反對意見。并申請聽證,并在聽證階段推動政府修改補償安置方案,消除補償安置方案中的違法和不合理條款。
補償安置方案最終生效后,在補償安置訴訟中,有必要在提起訴訟時增加對補償安置方案的附帶審查。同時,制定補償安置方案的行政機關將作為第三方參與訴訟。通過針對具體的不合理提供證據證明補償安置條款明顯不合理且合法。
補償安置方案不進行合法性審查的,質證時必須以補償安置方案作為證據,并從證據的構成和法律內容充分表達質證意見。否認其合法性后,不能作為結案依據,但應按照法律規定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