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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上海市嘉定區某房地產公司與劉某某達成口頭協議,約定支付該公司開發的辛集市某村改造項目中未簽約的8套房屋拆遷款50萬元。2019年10月1日凌晨2點,
劉某某糾集賈等8人拆除項目所在地房屋。在這些人中,賈某建組織了張某某、顧某明、王某某、居某某、趙某某、顧某章、顧某石(均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在此基礎上,
張某某、顧某明、王某某、居某某、趙某某、顧某章、顧某石(以上人員均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耿某華的妻子劉某某聽到響聲后走到院外,即被人按住,放在院外。耿某華隨后拿著農用分秧刀出來,遭到強拆人員毆打。
想強行將其帶走,實施拆除。耿某華持分苗刀亂砍亂砍,砍傷王某某、顧某明、居某某三名強拆人員。隨后,賈某建、顧某章、趙某某等人將耿某華推倒在地,并將其推出院子。有人綁了劉的腳和手,
把車拉到村外的路邊封了。同時,劉某組織其他人員用挖掘機對其進行強行拆除。當晚,強拆人員將傷者王某某、顧某明、居某某、耿某華送往醫院救治。經鑒定,王某某和居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嚴重二級。
顧某明、耿某華因輕微傷未作鑒定。經調查,耿某華的部分房屋被毀壞。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關于正當防衛制度法律適用的指導意見中指出:“正當防衛的前提是不法侵害。
不法之人包括侵犯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人;這兩種行為都涉及犯罪和違法行為。對非法侵害的限制不應被視為暴力侵害或犯罪行為。
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采取防衛措施。面對非法暴力拆遷,為保護自身和家庭財產安全而制止暴力拆遷是符合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的。
在綜合分析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力度、強弱對比、環境等因素后,認定防衛行為并未明顯超出必要限度,應予以正當防衛,依法免除責任。
檢察履職
案發后,公安機關以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偵查。其中,劉某某、賈某建、王某某、張某某、居某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上海嘉定區一家房地產公司未能達成拆遷協議,
聘請拆遷公司對房屋進行拆除,支付相關人員的醫療費用,并對耿某華被部分破壞的房屋進行賠償。2019年11月16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對耿某華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
2020年5月22日提請辛集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被捕時他認為耿某華的行為雖屬防衛過當,但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屬于防衛過當。辛集市人民檢察院審查中,對適用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一般防衛,
是否為第20條第3款中的特殊防衛,存在理解分歧。同年5月29日,辛集市人民檢察院經檢察委員會研究后認為,賈某健等人的行為屬于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耿某華的行為具有防衛意圖,其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本案不符合特殊防衛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耿某華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同日,公安機關對耿某華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面對正在進行的違法暴力拆遷,耿某華的防衛行為是正當的。對于造成兩人重傷的結果,應綜合不法侵害和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力量對比、環境等因素進行分析判斷,作出正確的法律評價。
不法侵害人半夜翻墻非法侵入耿某華家,強行帶走耿某華夫婦,并對房屋進行強制拆除。耿某華依法行使防衛權,其防衛行為客觀上對二人的重傷造成了較大損害。然而,耿某華被許多使用工具的人包圍了。
綜合評價耿某華在雙方實力相差懸殊時的防衛行為并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此外,本案非法侵害的主要目的是強制拆遷,這是對財產權的暴力侵害。對耿某華夫婦實施人身傷害的主要方式和目的是強行將其帶離現場。雖然強制拆除和圍堵也是對耿某華及其妻子的人身傷害,但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
不法侵害不屬于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適用一般防衛的法律規定。
在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因暴力拆遷引發的矛盾和沖突時有發生。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查明案件事實,查明強拆是否合法正當,依法懲治犯罪,保護無辜者免受刑事處罰。與此同時,
妥善處理拆遷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安定有序。要引導房地產企業依法文明規范拆遷行為,教育被拆遷業主參與協商、依法維權,避免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上海嘉定拆遷咨詢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