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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時,傭金對應的業務款項尚未歸還。他可以要求雇主立即付款嗎?今天星辰律師就給大家帶來這些法律知識。想要了解更多的朋友不要錯過。
星辰的聲明
注:勞動爭議案件具有明顯的地區性。不同地區的不同法院對同一類型的案件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星辰律師舉例說明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相關指引。其他地區的朋友記得搜索一下當地有沒有相關的裁判指導。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書面協議中約定業務傭金必須在貨款收回后支付的,用人單位可以在貨款收回后支付。
員工辭職時,如果業務傭金支付周期在1個月以內,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立即支付。
法律基礎: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六十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在收回款項后支付業務傭金的,該協議視為有效。員工要求業務提成,滿足約定條件后予以支持。
員工辭職且業務傭金支付期限在1個月以內的,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支付;規定收回貨款后支付營業傭金的,用人單位符合條件后可以支付。
延長:
如果員工主動辭職,未支付的年終獎金會被視為沒收嗎?
星辰律師認為,勞動者是否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年終獎,需要根據案件情況確定。例如,規章制度規定,在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員工不能享受年終獎,如果員工主動辭職,可能會被視為放棄未支付的年終獎。獎金。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時,未滿繳費期限的職工的月獎金、季獎金、年終獎金,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支付。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沒有規定的,按照集體合同規定計算獎金;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規定的,按照公司規定計算工資以及依法制定的規章;沒有協議或者規定的,按照職工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第32批指導性案例第183號判決的要點是: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職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的,人民法院法院應當考慮員工辭職的原因、辭職時間、工作業績和對單位的貢獻等因素。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在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員工不能享受年終獎。但勞動合同的終止并非因勞動者單方過錯或者自愿辭職所致,且勞動者已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合同因勞動者單方過錯或者自愿辭職而終止。勞動者的工作表現和業績不符合年終獎發放標準,年終獎領取前離職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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