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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輝南和縣公安局三思派出所治安管理所:治安管理二審行政判決書
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河北05行末97號
上訴人王某輝起訴南和縣公安局三寺派出所,確認繼續審訊違法。其不服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冀0582行初13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目前該案已結案。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9日21時00分,南和縣公安局三四派出所工作人員認為王某輝涉嫌非法上訪,將王某輝從秦皇島山海關帶回?;疖囌局聊虾涂h公安局。該局派出所民警王某輝于10日11時00分離開派出所。
一審法院認為,南和縣公安局三四派出所將王某輝帶回派出所的行為屬于審訊,而非傳喚。本案中,王某輝被審訊的實際時間并非26小時,而是總共約13小時。如果訊問時間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不超過24小時,則訊問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王某輝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根據第《行政訴訟法》號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王某輝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王某輝承擔。
上訴人王某輝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變更被上訴人涉案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事實及理由:一審判決錯誤。無論被上訴人的行為是傳喚還是質證,事實都是被上訴人將上訴人從秦皇島帶回派出所。根據法律規定,秦皇島市不屬于被上訴人管轄范圍,只有在上訴人涉嫌違法的情況下才能實施傳喚、質證措施。被上訴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涉嫌違法。一審判決稱,被申請人認為上訴人涉嫌非法上訪,屬于猜測。在被申請人明知上訴人沒有違法,或者說不知道上訴人是否違法的情況下,將上訴人從秦皇島控制到派出所并進行筆錄的行政行為是違法的。因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改判。
被上訴人南和縣公安局三寺派出所未提交書面答復。
本院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和《人民警察法》第九條分別規定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有權傳喚、質證、繼續質證。根據該法律規定,治安傳喚的適用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訊問、繼續訊問的適用對象是公安機關認為涉嫌違法的人。本案中,王某輝對南和縣公安局三思派出所2019年8月9日21時00分至次日11時00分期間的拘留審訊行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行為違法。王某輝聲稱,這一行為是南和縣公安局三寺派出所傳喚他的行為。南和縣公安局三寺派出所辯稱,該行為是繼續審訊王某輝的行為。南和縣公安局三寺派出所表示,僅認為王某輝實施涉案行為時涉嫌違法。因此,其實施的拘留、審訊行為應屬于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的繼續審訊措施。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當場訊問涉嫌違法犯罪的人,認為有相應法律情節的,可以將犯罪嫌疑人移送社會公布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繼續質證。被詢問人自被帶到公安機關之日起,拘留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并保存詢問筆錄。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同意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質證人。《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經現場訊問、檢查,不能排除有違法行為嫌疑,能夠依法繼續訊問的,可以將其帶到公安機關;經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批準,可以繼續訊問。繼續質證的期限一般為十二小時。十二小時內確實難以證明或者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二十四小時。。。
本案中,南河縣公安局三寺派出所繼續訊問時間雖未超過24小時,但既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繼續訊問得到公安機關批準,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繼續訊問是經公安機關批準的。證明其審訊過王某輝。違反前述法律、法規規定的記錄,應當認定為違法。
綜上,一審判決未對案件涉及的繼續質證進行全面的法律審查,事實不清,判決錯誤。本院支持王某輝的上訴請求。依據第《行政訴訟法》號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1、撤銷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冀0582行初130號行政判決書;
2、確認被上訴人于2019年8月9日21:00至次日11:00期間南和縣公安局三寺派出所繼續訊問上訴人王某輝的行為違法。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由被上訴人南和縣公安局三四派出所承擔。
此決定為最終決定。
首席法官劉愛群
趙文智法官
李志民法官
2020年5月29日
法官助理崔龍強
朱向榮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