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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后,不少人認為自己與此案無關。雖然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但是你真的了解取保候審是釋放嗎?那么如果你取保候審但案件沒有結案,你還需要坐牢嗎?
1.如果我取保候審但案件尚未審結,我還會被監禁嗎?
1、解除取保候審并不一定意味著案件結案,也可能是強制措施的改變。
2、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尚未逮捕或者逮捕后需要改變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的行為。并命令他們提供擔保人或者繳納押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你隨時在場。
2、取保候審期間,身份不發生變化。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已采取取保候審,案件轉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或者需要改變擔保方式或者強制措施的,受理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二、受理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對繼續使用保證金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數額原則上不改變,也不再收取保證金。
三、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受案機關未作出繼續取保候審、改變保證方式、改變強制措施的決定的,執行機關應當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受理案件的機關。受理案件的機關應當在原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并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三、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變更或者終止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逮捕的人或者改變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2.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本法規定的偵查拘留、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正在等待審理或者監視居住。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其他辯護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超期解除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執法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以上是關于如果取保候審但案件尚未結案,是否還會被判入獄的介紹。取保候審后,案件還沒有結束。這可能只是執行狀態的變化。因此,取保候審后的狀態與案件性質和審理情況有關。
來源:盈云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