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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離婚律師:離婚之后的撫養孩子的一方是需要另一方承擔一定的費用支出這就是撫養費。關于最新小孩撫養費起訴狀,接下來由上海浦東律師為您解析這一相關方面問題,如果您還有什么其他問題的話,歡迎到上海律師事務所找相關專業的離婚律師進行法律咨詢。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37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了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條件: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
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
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原告:XX
法定代理人:XX
被告:XX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撫養費10500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涉訴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被告親生兒子。1992年7月25日,被告與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經XX法院判決離婚,原告由母親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元,該撫養費在當時也僅夠維持。但隨著近年物價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學及生活開支的需要,每月50元的撫養費早已不夠,而原告生母又沒有固定生活來源,一直未再婚,獨自承擔原告的撫養費用非常困難,被告雖有較高的經濟收入,但基于與生母的關系惡化,拒不增加撫養費用。原告生母故起訴至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經XX法院(2007)X民權初字第X號判決,判決被告每月給付原告撫養費500元,從2007年9月3日起給付至原告年滿18周歲并高中畢業時止。然而判決書下來后,被告拖欠9月份至11月份的撫養費,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的撫養費被告也從未給付原告,經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協商無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撫養費10500元(21個月×500元),并支持原告訴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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