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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在北京開幕,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審議。修訂草案擬加強農村婦女財產權益保護,為促進性別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毅亭就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進行說明。他說,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是1992年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此后又于2005年、2018年進行全面修訂和個別調整。近年來,全國人大代表多次提出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議案。僅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以來,就有350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11項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議案。
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共九章61條。此次送審的修訂草案修改了48條,保留12條,刪除1條,新增24條,修改后共9章、86條。修訂草案主要從六個方面進一步完善和加強婦女權益保護。
在產權保護方面,修訂草案主要增加了農村婦女土地及相關權益的保護措施,并明確基層人民政府必須糾正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中侵犯婦女權利的內容。以及涉及村民利益的決策。明確城鎮集體經濟婦女權益保障新規定。
修改草案第四十一條規定,男女在農村土地及相關權益上平等。“要求婦女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土地承包管理、集體經濟組織收入分配、土地征用或征收與安置補償、宅基地使用等。”在尊重方面,她們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申請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時,所有享有權利的婦女及其他家庭成員均應列入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明。征收或者征用、安置補償協議應當包括婦女享有相關權益的內容,并記載權益內容。”第四十二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婦女權益保障、“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或者家里沒有男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決定進行指導和監督,不得作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決定。政策,侵犯婦女合法權益。權益內容應當予以更正。縣級人民政府民政、農業農村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指導和監督。”
在保護婚姻家庭權益方面,修訂草案增加了鼓勵婚前體檢、建立婚姻家庭咨詢服務制度等新規定;細化民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增加了相關財產權屬登記、離婚訴訟中共同財產查詢、離婚時家務勞動經濟補償等規定,加強了對女方合法權益的保護。
在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方面,修訂草案重點明確了就業性別歧視的主要情況,完善消除就業性別歧視的機制,推行特殊集體合同保障女職工特殊權益,建立企業性別平等報告制度,瞄準平臺就業等新型就業形式。明確規定,參照本法有關規定加強新形勢下婦女就業全方位保障。
在政治權利保障方面,修訂草案增加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婦女參加相關協商活動、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比例與職工代表大會中女性職工代表比例一致等新規定。女職工、強化婦聯新職能,將進一步拓寬婦女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的途徑。
在保障文化教育權益方面,修訂草案補充完善了相關規定,保障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明確政府將采取措施保障婦女平等享有權利和義務。接受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機會。
在人身權益保護方面,修改草案將原第六章“人身權利”標題修改為“人身權利”;細化了婦女生命健康權的保護措施,列出了性騷擾的常見情況,并規定學校和用人單位應采取的預防和威懾措施,包括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增加設立性騷擾等新內容完善婦女健康服務體系,提供婦女特殊經期保健服務,建設滿足婦女基本需求的設施,保護遭受性侵害婦女權益。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還完善了婦女農村集體經濟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措施。修改草案第七十八條規定了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明確“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廣大婦女合法權益,造成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檢察機關可以提出檢察建議或者發起訴訟。(一)認定農村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侵犯婦女權益或者侵害婦女農村土地承包和集體收入、征地補償分配、宅基地使用權等權益。”修訂草案第八十一條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權益受到侵害的法律責任,并明確“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確認農村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侵犯婦女權益的,侵害婦女行為的,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協調,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受害婦女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判決,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農民報·中國農村網記者李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