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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有報道稱,一名男子在街上騷擾一名女子。女子被發現后,憤怒地踢了她的胯部,并扇了她一巴掌。
一個黑衣長發男子抓住了一個白衣短發男子,而他的旁邊站著一個在街上受過羞辱的年輕女子。白衣人聲稱:“不要這樣做?!焙谝氯藚s反問他:“你這么做的時候為什么不告訴我?”白衣男子連連道歉,但又顯得有些不服氣。
被騷擾的少婦憤怒地喊道:“我罵你流氓”,并接連狠狠地打了她一巴掌,還踢了白衣男子兩腳。路人紛紛圍觀、拍照、錄像。
一個白衣男子在街上對一個女人做出流氓行為,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當流氓行為嚴重時,就觸犯了法律,被視為猥褻罪。
元素
主體要求: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負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激或滿足行為人或第二人性欲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強奸的目的。
客體要素:違反社會對婦女兒童合法保護的性羞辱
客觀要件: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兒童,或者侮辱婦女的
猥褻罪的處罰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場所聚眾聚眾或者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237條
淫穢和一般不雅行為
首先,要區分強迫猥褻婦女兒童和非強迫猥褻婦女兒童。猥褻罪僅針對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非強制猥褻婦女兒童不能認定為犯罪。
其次,強迫猥褻婦女兒童行為并不構成強迫猥褻婦女兒童罪。雖然猥褻罪沒有規定強迫猥褻婦女兒童罪“情節嚴重”的要求,但強迫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情節明顯輕微、沒有造成太大危害的,不能認定為犯罪。
最后,在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猥褻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暴露身體,情節嚴重的,處拘役。不少于五日但不多于十日;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淫穢和侮辱罪
對象情況不同:猥褻罪一般針對不特定的女性;而侮辱罪則涉及對婦女的侮辱,并且是針對特定對象實施的。
目的和動機不同:淫穢犯罪的動機通常是尋釁滋事、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通常是出于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的動機,其目的是貶低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