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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意分配“紅碼”是否觸犯“非法拘禁”罪?一、本法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毆打、侮辱的,將受到嚴厲的處罰。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以追債為目的非法扣押、拘留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本罪的法律利益是人體活動自由。非法拘禁罪不是危險罪,而是現實危害罪。現實自由主要包括身體在場所活動的自由、離開某一場所的自由以及在該場所內進行身體活動的自由。2、非法拘禁罪的要件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1、行為對象的“他人”沒有限制,但必須是具有身體活動自由的自然人。2.行為內容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3、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并且不得有非法理由阻止。三、案例分析隨機分配“紅碼”的分析:1、被分配“紅碼”的人原本是具有身體活動自由的自然人。——的對象只是某企業的客戶,但可能是具有身體活動自由的自然人。2、根據疫情政策,獲得“紅碼”的人在一定時間內沒有人身自由。——以其他方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3、“紅碼”人員可能是完全遵守防疫政策,沒有被感染、沒有密切接觸、沒有……總之,不具備批準分配“紅色代碼”的情況。——可能并沒有違反防疫政策4、總結以上分析,僅代表本人個人觀點,不針對任何第三方。如果有什么不對的地方,歡迎大家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