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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旭等12人與安塞區住建局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合同,采取“等面積、同級置換”的方式進行安置。目的是取得被安置商業建筑的所有權,并從商業建筑對外經營中獲取利潤。孟祥旭等12人要求解除協議的主要原因是安塞區住建局交付的安置房不適合商業用途,質量存在嚴重問題。房屋漏水導致租戶退租,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針對安塞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付的房屋設計是否符合商業用途、質量是否達標問題,一審法院根據12人的委托進行了鑒定包括孟祥旭。雖然鑒定結論認為涉案商品房頂部排水水平管坡度不符合驗收規范要求,存在質量缺陷。但排水橫管的坡度并不是房屋主體不可逆轉的設計缺陷,可以通過相應的改造來改善。同時,鑒定結論顯示,涉案商業建筑屋頂管道滲漏的原因不僅是頂部水平排水管的坡度,還與上部用戶使用不當有關。部分二層商務樓維修保養不及時。管道的坡度設計問題并不是阻礙商業場所正常運營和使用的唯一原因。因此,安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付的涉案商品房存在頂部水平排水管坡度不足等質量缺陷,屬于性能缺陷而非根本違約。從而導致合同目的未能實現。孟祥旭等12人要求終止010-3萬并改為金錢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
(2019)最高法院民訴第428號
再審申請人:孟祥旭,男,1941年1月20日出生,漢族,陜西省延安市安塞區人。
再審申請人:雷曉賽,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漢族,住陜西省延安市安塞區。
再審申請人:趙成谷,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漢族,住陜西省延安市安塞區。
再審申請人:魏星,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漢族,現住陜西省延安市安塞區。
再審申請人:謝雪梅,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漢族,住陜西省延安市安塞區。
再審申請人:劉愛英,女,1946年5月26日出生,漢族,陜西省延安市安塞區人。
再審申請人:王瑞琴,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漢族,陜西省延安市安塞區人。
再審申請人:張勝飛,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陜西省延安市安塞區人。
再審申請人:王曉東,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漢族,住陜西省延安市安塞區。
再審申請人:惠志光,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漢族,陜西省延安市安塞區人。
再審申請人:斯蓋蓮,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住陜西省延安市安塞區。
再審申請人:潘曉霞,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漢族,住陜西省延安市安塞區。
被申請人:安塞區人民政府。住所:陜西省延安市安塞區1號街。
法定代表人:曹振宇,區政府區長。
被申請人:安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局。住所:陜西省延安市安塞區政府大樓**。
再審申請人孟祥旭、雷曉賽、趙成谷、魏星、謝雪梅、劉愛英、王瑞琴、張勝飛、王曉東、惠志光、斯蓋蓮、潘曉霞分別為與被申請人共謀的安塞區人民政府、安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局不服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的判決。)陜民終民終682號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孟祥旭等12人申請再審稱:一、一審期間,孟祥旭等12人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二號商業樓頂部排水水平管的坡度安塞區劇院安居項目1#樓樓層不符合驗收規范要求,安塞區政府和安塞區住建部向孟祥旭等12人交付的房屋存在質量缺陷。城鄉建設局稱,第三方租賃機構已停止運營三年多。可見,安塞區政府和安塞區住建局交付房屋時,已存在質量缺陷,不能達到合同目的。雙方簽署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終止并以貨幣形式補償。二、因交付房屋未達到約定使用用途給孟祥旭等12人造成損失的,由安塞區政府、安塞區住房城鄉建設局予以賠償。3、一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逾期判決。綜上,本院依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號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安塞區政府提交意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鑒定意見,排水管滲漏不僅是安裝坡度問題造成的,還與物業管理不當、租戶使用不當有關。孟祥旭等12人現要求安塞區政府、安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賠償損失沒有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安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意見與安塞區政府一致。
本院認為,孟祥旭等12人依據《鑒定意見書》號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申請再審。根據其申請理由,本案主要審查是否應當撤銷二審判決、孟祥旭等12人的損失是否應當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支持、有錯誤。在法律適用、認定支持等問題上。對此,本院評述如下: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一方當事人自身行為表明不履行其重大債務的;一方遲延履行重大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一方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該方可以主張解除合同。本案包括12人:孟祥旭與安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合同,采取“等面積、同等級置換”的方式進行安置,靠經營賺取利潤。孟祥旭等12人的主要原因祥旭要求解除協議的理由是,安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付的安置房不適合商業用途,質量問題嚴重,房屋漏水導致租戶退租,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目的無法實現。關于安塞區住建局交付的房屋設計是否符合商業用途、質量是否合格問題,安塞法院一審根據孟祥旭等12人的委托進行了鑒定,也查明了涉案房屋漏水的原因。鑒定結論為:《1.安塞區劇院住宅項目商業樓設計符合商業用途;2.1#樓二層商業樓頂部排水橫管坡度安塞區劇院房屋工程不符合驗收規范要求,存在質量缺陷;3、1#樓二層商務樓頂部安裝的水平排水管坡度存在質量缺陷二層商樓上部用戶使用不當、維護管理不及時,造成1#樓二層商樓頂部管道滲漏的原因。雖然鑒定結論認定涉案商品房頂部水平排水管坡度不符合驗收規范要求,存在質量缺陷,但水平排水管坡度并非不可逆轉。房子主要設計的一部分。缺陷可以通過相應的修改來改善。同時,鑒定結論顯示,涉案商業建筑屋頂管道滲漏的原因不僅是頂部水平排水管的坡度,還與上部用戶使用不當有關。部分二層商務樓維修保養不及時。管道的坡度設計問題并不是阻礙商業場所正常運營和使用的唯一原因。因此,安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付的涉案商品房存在頂部水平排水管坡度不足等質量缺陷,屬于性能缺陷,而非根本違規。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且不符合《拆遷補償安置協議》90四條規定的合同終止情形的。孟祥旭等12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改為貨幣補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判決不予支持。
其次,安塞區住建局交付的商品房存在頂部水平排水管坡度不足等質量缺陷。這一缺陷是造成商品房滲漏的原因之一。給孟祥旭等12人造成損失,應予以處罰。得到補償。但由于孟祥旭等12人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具體損失數額,二審判決對其不予支持也無可厚非。在收集到足夠的證據確定損失數額后,他們可以單獨主張權利。
最后,孟祥旭等12人提及的一審法院審理期限問題,不屬于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條第200條規定的申請再審事由,故不能以申請再審為由。已確立的。
綜上,孟祥旭、雷曉賽、趙成谷、魏星、謝雪梅、劉愛英、王瑞琴、張勝飛、王曉東、惠志光、斯改連、潘曉霞的再審申請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之二的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六種規定情況。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孟祥旭、雷小賽、趙成谷、魏星、謝雪梅、劉愛英、王瑞琴、張勝飛、王曉東、惠志光、斯改蓮、潘曉霞的再審申請。
首席法官羅殿
任雪峰法官
劉曉飛法官
2019年2月27日
孫法官助理**
何宇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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