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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具體要求是股東持有公司股票超過180日,向監事會或者監事會書面請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駁回,未立即提起訴訟的會對公司利益等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
1、主體資格:持有公司股份180日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2、初步程序,上述股東應當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損害公司利益的,上述股東應當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只能向監事會、監事會或者董事會提起訴訟。執行董事收到上述股東的申請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超過三十日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未立即提起訴訟將導致股東利益受損的公司。損害無法彌補的,上述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
3.訴訟索賠。股東代表訴訟不同于股東為維護自身利益而直接向公司或他人提起的訴訟。原告只有名義上的上訴權,勝訴后的利益歸公司所有。提起訴訟的股東僅通過持有股份間接受益。
股東代表提起訴訟有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為三年。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時起計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是公司而不是股東。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限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義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期限。
1.原因不同。
雖然股東的權利多種多樣,但一般來說,股東的權利可以分為兩類:股東個人權利和股東共同權利。
2、訴訟目的不同。
3、訴訟被告不同。
直接股東訴訟僅適用于公司及其內部人員侵害股東利益的情形,即訴訟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經理、監事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股東代表訴訟適用范圍比較廣泛。
4、訴訟主體不同。
5、訴訟程序不同。
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需要完成一定的準備程序——用盡公司內部補救措施——但提起股東直接訴訟則不需要這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