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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逮捕到逮捕的時間有多長?
(1)對于公安機關報請批準逮捕的,在正文中用“批準逮捕”。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逮捕犯罪嫌疑人時使用“決定逮捕”。
(2)《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一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串供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后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于繼續調查的必要性,
并符合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對其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三)第一百六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三日。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是的,我們需要繼續調查,
并符合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對其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2.批準和決定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1.批準逮捕的程序
(1)接受。檢察機關應當指定專人審查公安等偵查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證據是否齊全,法律程序是否完備。
審查案件檔案。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經審查,提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意見。
(3)做出決定。檢察官對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批準或不批準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查后,報檢察長批準或決定。重大案件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作出決定后,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或《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并送交公安和其他偵查機關執行。
公安等偵查機關要求復議、復核的,應當及時作出是否變更案件的決定。
2、決定逮捕的程序
決定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認為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作出逮捕決定。
決定逮捕的程序與批準逮捕的程序基本相同。
三。逮捕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已經發生。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但有逮捕必要的。
公民實施違法行為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也將被追究。司法機關認為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也可以發出逮捕申請書。如果其申請逮捕決定,還需要公安機關收集案件的相關證據。
同時,將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如果證據充分,檢察院還會發出逮捕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