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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通過兩個案例來說明什么構成同一構成要件內的事實理解錯誤以及什么構成不同構成要件之間的事實理解錯誤。
這次我們將對這兩個概念進行更詳細的區分。
即認識錯誤、打擊錯誤。
無論是同一構成要素內的認知錯誤,還是不同構成要素之間的攻擊錯誤,具體可以分為客體錯誤和攻擊錯誤。
從案例的角度去看什么是打擊錯誤和什么是對象錯誤。
案例1:A想殺B,但由于距離太遠,看不清。他誤以為前面的人是B,但前面的人實際上是C。A開槍打死了C。
此時A犯了什么罪?
案例2:A想要殺B,但由于槍法不佳,竟然射中了對方C。
此時A犯了什么罪?
從上面可以清楚地看出兩種情況之間的區別。
這也是一種誤解。然而,案件1中的A只是對犯罪目標的認識錯誤,從而導致了C的死亡。但案例2中的A對犯罪目標并沒有產生誤解。只是由于開槍時的失誤,才導致了C的死亡。
因此,從學術上來說,情況一的錯誤稱為客體錯誤,情況二的錯誤稱為罷工錯誤。
具體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對兩個案例的不同判斷標準。
我們在上一篇文章中說過,對事實的誤解是一個犯罪分子對事實有錯誤認識的情況下是否仍構成故意犯罪的問題。
這里有兩種理論,觀點截然不同。
具體符合說
特定整合理論認為,只有當構成要素完全一致時,意向性才不會被阻礙,否則意向性就會被阻礙。也就是說,只有主客觀方面一致的情況下,才會被故意屏蔽。
法定符合說
合法合規論認為,是否存在故意妨礙應當區別判斷。如果構成要件相同,則不屬于故意妨礙;如果構成要件不同,則屬于故意妨礙。
理論太抽象了。我們用一個案例來說明
用兩種學說去判斷案例中的甲構成何罪
案例1
從具體對應關系來看,案例1中的A并沒有對眼前這個人有錯誤的認識,而只是對自己的身份有錯誤的認識。因此,A對B犯故意殺人未遂罪,對C犯故意殺人既遂罪,根據一行為一次評價的原則,選擇其中一項罪處罰,A犯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根據法律合規論,案件1中的A犯有故意殺人罪,因此他沒有阻止,而是故意這樣做的。因此,A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案例2
從具體一致性的角度來看,案例2中A的罷工是錯誤的,主客觀方面不一致。因此,A對B犯有故意殺人未遂罪,對C犯有過失死亡罪,選擇重罪處罰,A犯有故意殺人未遂罪。
從法律合規性角度看,案例2中的A主觀上攻擊B,客觀上殺害C,二者屬于同一構成要件,不存在阻撓,而是故意。因此,A對B實施故意殺人未遂,并對B實施故意殺人罪,選擇其中一項重罪處罰,A構成故意殺人罪。
結尾
可見,不同的理論有不同的理論基礎,得出不同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