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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的處罰方法。內容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在國家機關任職的權利;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二、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殺人、強奸、縱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還可以剝奪政治權利。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罪犯,還應當剝奪政治權利。刑法分則沒有規定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不得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三、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獨立適用。主要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被判處管制并剝奪政治權利的,其期限與管制期限相同。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并剝奪政治權利的,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4.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被判處管制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管制刑期相同,同時計算。被判處拘役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自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當然,刑事拘留期間不享有政治權利。被判處有期徒刑并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自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當然,他在有期徒刑執行期間不會享有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