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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與其他刑罰不同。剝奪政治權利雖然不會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會剝奪他們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政治權利。
一、終身剝奪政治權利的后果是什么?
終身剝奪政治權利,將永久喪失參與和討論政務的權利、在國家機關任職的權利等。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的處罰方法。終身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是無限期的。剝奪政治權利是資格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的資格。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的資格為依據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
根據刑法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下列四項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
(三)在國家機關任職的權利;
(四)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
2、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參加選舉活動、選舉人民代表和其他職務的權利,即參與投票權;被選舉權是指依照選舉法規定的被選舉權。人民代表和其他職務候選人有被選舉為人民代表和其他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它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當然不能享受這一權利。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所謂言論自由,是指公民通過言語表達思想的自由;新聞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頻、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目的結成某種社會組織。集會自由;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意見和愿望的自由,只是表達方式不同。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表達意見、參與政治活動、管理國家的自由權利。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行使這些自由。
3、在國家機關任職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在國家機關任職,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等工作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
4.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繼續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工作,但不能擔任領導職務。對罪犯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當根據犯罪性質、危害程度和情節輕重確定。其中,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當與所判處主刑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三、哪些犯罪分子應當被剝奪政治權利?
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分子,是指實施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犯罪,分裂國家犯罪,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犯罪以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他們的犯罪性質決定了,除了單獨剝奪政治權利外,無論受到何種處罰,也必須剝奪政治權利。
2.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類型包括故意殺人、強奸、縱火、爆炸、投毒、搶劫等。但社會危害性較大的嚴重犯罪不限于所列犯罪。只要是故意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擾亂社會秩序的,都可以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主要適用于有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但犯罪情節較輕,且是某些群體性犯罪的普通參與者的人。刑法規定,政治權利可以單獨剝奪。比如,有的人實施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為,雖然構成犯罪,但犯罪并無危害性;又如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已構成犯罪,但其是積極參與者且犯罪情節較輕等。
根據該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人,將永久喪失參與和討論政治事務的權利,在國家機關任職的權利,以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結社等自由的權利。游行、示威等
來源:今日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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