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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搶劫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0日被逮捕。
2013年12月28日凌晨2點左右,被告人肖某在便利店看到被害人馮某獨自一人后,當日凌晨3點左右,肖某以還錢為名進入便利店,持刀刺傷其。其頸部、身體多刀刺傷馮某某,致馮某某倒地一動不動后,在便利店搶劫1萬余元后逃離現場。深圳警方接到報案后,于當日21時00分左右將被告人肖某某抓獲。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據此提起公訴,認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侵占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搶奪他人財物,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搶劫罪負有責任。
肖某的家人聞訊立即從家鄉趕到深圳。他們對肖某搶劫導致馮某死亡表示心痛,并對給馮某家人造成極大傷害表示深深的歉意。俗話說“殺人要以命還,債要以錢還”。肖的家人知道,肖在一次混亂中犯下的這個巨大錯誤可能會付出生命的代價,被判處死刑。為了幫助他挽救生命,讓他反思改造,開始新的生活,他特意委托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王平舉為其辯護。
王平舉律師接受肖家人的這一重要委托后,擔任該案的首席辯護人。王平舉律師迅速啟動辯護工作,積極會見被告人,與辦案機構溝通,詳細了解案件情況。刑部多次組織班子會議研究討論該案。經過一番努力,制定了行之有效的辯護方案,爭取被告人肖某某的合法權益最大化。
庭審期間,王平舉律師出庭為肖某某辯護。他在法庭上進行了激烈而熟練的辯論。一審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判處被告人肖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并限制其犯罪。減刑。
一審判決宣判后,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被告人肖某某提出上訴。
本案二審期間,王平舉律師積極與被害人馮某家屬溝通,情感與理性對待,真誠向其道歉并達成賠償協議,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理解。請求二審法院對肖某從輕處罰,并取消其減刑限制。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肖某某犯罪意圖堅決,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其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雖然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足以從輕處罰。肖某某應立即判處死刑。
二審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肖某某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主觀惡性深重,人身危險性極大,犯罪情節極其嚴重,應從重處罰。依法予以處罰。抗議機構提出的應判處肖某某死刑并立即執行的意見是合理的。但二審時,被害人家屬與被告人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并出具了諒解書,因此本案不具備加重死刑立即執行的因素。同時,原判決對肖某某減刑的限制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本案一審中,王平舉律師的專業辯護成功挽救了肖某的生命。但檢察機關認為量刑過輕,提出抗訴。二審法院也認為抗訴合理、有理有據,應立即判處被告人肖某某死刑。幸運的是,王平舉律師積極與受害人家屬溝通,及時獲得了受害人家屬的諒解書并提交給法院。這一重要的減刑情節,成功挽救了肖某某的生命!肖某某及其家屬對處理結果表示非常滿意,并對王平舉律師的專業精神給予高度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