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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罪釋放撤案有區別嗎?
你提到的無罪釋放與無罪釋放是有區別的:經法庭審理,合議庭認為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取消對行為人的強制措施。這種無罪釋放就是無罪釋放。釋放必須在審判程序結束后進行。案件被駁回的原因可能是公安機關未立案或檢察院審查后決定不起訴。這是取消庭審前對當事人的強制措施。
二、無罪釋放有如下幾種情況
公安機關在依法審訊過程中發現被拘留人不構成犯罪的,必須立即釋放,并出具釋放證明;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公安機關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經依法訊問,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必須立即釋放;頒發釋放證書;
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不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沒有犯罪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并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無犯罪,判決被告人無罪,宣判后立即釋放。
上述無罪釋放與下列情況下的釋放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
人民法院根據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人民檢察院根據不起訴決定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司法機關對在押的被告人,依法予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并根據情節予以釋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公訴案件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犯有指控罪的,應當判處有罪;
公訴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與審判罪名不一致的,按照審判罪名定罪;
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以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為由,宣告被告人無罪;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判決有罪或者無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予定案;
人民法院、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沒有犯罪的,應當立即釋放被告人。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沒有犯罪的,仍需作出無罪判決,并在判決后釋放在押的被告人。如果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無罪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將立即釋放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