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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7年12月我國典當業恢復以來,典當業性質由非銀行金融機構轉變為特種工商,主管部門也相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改為部委。商務部。時至今日,典當行的發展仍缺乏上級法律的支持。只有2005年12月商務部和公安部聯合頒布的《典當管理辦法》號文件規定了行業的具體問題。其部門規章級別較低。在實踐中,他們的認識也有很大差異,因此始終存在立法規則供給不足、法律依據不明確、監管機構職能缺失等問題。
(一)絕當與續當
與國外一些立法規定貸款在本期到期后死亡不同,我國設置了5天的寬限期,允許業主在本期結束后的寬限期內贖回貸款。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絕對要求通常從時間限制和行為條件兩個方面來把握。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沒有約定寬限期,就適用法定的寬限期。典當或續期期滿后5日內不贖回,不繼續的,視為絕對決定。絕對典當是指典當商失去了財產的贖回權,而獲得了財產的處分權。司法實踐通常從這兩方面來確定絕對性。
法院對于續展的期限和次數有不同的看法。有法官認為,雖然根據第《辦法》條的規定,如果超過寬限期,將進入絕對程序,不會產生續展效力。但考慮到規范性文件的等級效力,不宜認定合同無效。因此,應該表述為“已進入絕對過程”。“該程序不構成典當續借”,不得多次續借典當將典當變成長期借款,典當的數量和期限應受到立法限制。學術上,也有學者認同這一觀點,但他們對利益平衡的考慮與前者完全不同。這種觀點認為,無限續展不利于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業主可以隨時占用資金,只需支付低廉的成本。當鋪無法通過有效手段催收,只能容忍資金被占用。
在實踐中,一些法院確實承認持續多年的續約并確定罰息,但這并不是雙方之間的正常情況。續借的次數和時間應該受到限制,否則就可能變成多年無法償還的低級高利貸。這一問題出現在典當糾紛中,利息、罰息、綜合費、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仍存在爭議。特別嚴重。試想一下,如果續貸后沒有明確表示意向,認定業主連續多年續貸,如果更不幸,法院判定后續利息,綜合費用和其他付款將持續到實際還款日期。房產價值的貶值幾乎可以讓業主陷入絕境。因此,續展的時間和次數應當受到限制,并可通過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釋靈活適用。當典當無明確續展意愿時,應認定為絕對,并優先由典當行處分并獲得補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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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贖當:權利還是義務?
贖回典當是否是當商的權利或義務,與處置典當財產是否是當商的權利或義務相對。前者來自當鋪的視角,后者則來自當鋪的行為。如果對于典當商來說,優先受款只是一種權利而不是一種義務,那么它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主張贖回典當。在這種情況下,典當合同中的贖回與借款合同中債務人的債務清償并無太大區別。如果典當行既享有優先受償權,又負有優先受償義務的,無權要求典當行清償債務后再處分典當財產。如果典當物價值低于3萬元,甚至沒有索償權,即贖回權。財產不贖回的,典當行應當先處理該財產。
實踐中,有法官依據《辦法》第40條的規定,認為贖回是借款人的義務,進而支持典當合同約定的絕對贖回后的違約金。對此,有法官表達了相反的意見,認為逾期未贖回典當后支付違約金顯然不公平。第40條在5天的寬限期內適用。對于3萬元以上的典當,如果典當主人選擇不贖回,實際上會被視為不公平。它選擇優先考慮基于財產價值的債務清償權,而不是直接清償,這一觀點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指導性案例和外國立法的支持。有的法院在司法判決中認為,如果典當人未能贖回典當物,典當人有權處分典當物。事實上,如果在絕對典當后的寬限期內沒有贖回典當,典當人就不再有權贖回典當。如果與當鋪達成新的協議,則可能構成新的債務。如果不贖回典當,則喪失其權利。如果典當行未能要求還款,則必須先向典當行還款。如果是價值3萬元以下的典當,無法還款的風險將由經過典當審查流程的當鋪承擔。熊。
因此,典當行應當在絕對典當后及時處分典當物,并在債權范圍內優先受償典當物。即使支持典當行絕對典當后實際還款前的資金占用損失主張,計算方法也應根據計算方法的調整而調整。綜上所述,典當商履行典當審核義務的好壞,直接決定著典當能否及時處置以及處置的便利性。從這個角度來看,這部分資金的損失必須控制在較低水平,而典當商因觀望價格等不及時處置財產的風險,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實踐中也有注意到兩者平衡的案例,值得鼓勵。
責任編輯:王瑩
文案編輯:周茂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