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規定,國際法規則以條約、國際習慣法和各國公認的一般法律原則的形式形成。
國際條約:條約和其他一致商定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國際法主體可以通過它們聲明、修改或發展現有國際法(如果是習慣國際法,則無需形式)。它們還可以通過條約將無組織的國際社會轉變為統一的或超國家的全球或區域國際社會。
習慣國際法:本質上是適用于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的國際法。習慣國際法的構成有兩個要素:普遍或區域性的國家實踐;這種做法被有關國家承認為法律。習慣國際法常常以早期條約的某些規定為淵源,這些規定后來被承認為成文法。但也有一些個別的國際法規則是根據世界大國大致相同的做法而發展起來的。
各國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只有在國際習慣法或條約法中沒有相應的規則加以制衡時才能發揮作用,其立法作用是輔助性的。該原則必須是一般性的法律原則,而不是范圍有限的法律規則;它還必須得到相當多的國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法律體系)的承認。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屬于強行法范疇,而不是可以隨意選擇或放棄的原則。各國主權平等,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脅和使用武力。力量。武力、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民族自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