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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關于審理一個企業公司破產案件法律若干重大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人民通過法院經審查發現有下列基本情況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下面上海破產清算律師就來為您介紹相關問題。
債務人因隱瞞、轉讓財產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
債權人通過破產申請損害債務人的商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
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案件后,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或者有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根據這兩條規定,如果債務人隱匿或者轉移財產,債務人或者債權人不僅可以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而且法院受理的案件也會被駁回。
對于一個債務人有隱匿、轉移以及財產等行為的,債務人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之間是否我們可以向法院提起破產申請的問題,企業破產法沒有能夠直接管理規定。但筆者研究認為,從企業破產法相關條款規定看,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自己財產等行為的,債務人或者利用債權人利益應當這樣可以向法院提起破產申請,同時人民法院也不應當以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表現為由,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國家或者服務受理后裁定駁回。
《破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涉及債務人財產的行為,一律無效:
(一)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
”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公司或者第三十三條法律規定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可以有權進行追回?!币罁@兩條標準規定,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自己財產等行為的,管理人有權且應當更加盡責追回該隱匿、轉移的財產。企業實現破產法相關規定要求管理人的這一部分財產追回權,意味著對于債務人隱匿、轉移個人財產等行為,不影響法院對破產程序申請的受理。如果一個債務人有隱匿、轉移具有財產等行為的,法院工作就不受理該破產銀行申請,則管理人有權追回隱匿、轉移到了財產的規定,就必然發展顯得沒有多余。
本規定中“債務人隱瞞、轉讓財產,法院不予受理破產申請,已受理的破產申請也不予受理”的規定,其理由是,自始至終沒有明確規定清算組有權收回債務人的隱匿、轉讓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債務人隱瞞或轉讓財產,法院只能拒絕破產申請,并拒絕受理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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