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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1部分一般規(guī)定
第九章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義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期限。
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一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請求法定代表人的訴訟時效,自法定代表人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請求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可以以不履行債務為由提出抗辯。
訴訟時效屆滿后,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要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不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而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后尚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的;
(四)權利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的;
(五)其他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訴訟時效期限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后六個月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或者有關程序終止時起重新計算:
(一)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約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其他與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權利要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chǎn)權、登記動產(chǎn)權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chǎn)的;
(3)請求支付贍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或者贍養(yǎng)費;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的約定無效。
當事人事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行為無效。
第一百九十八條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終止權等權利的期限,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發(fā)生的,不適用相關時效規(guī)定。暫停、中斷和延期規(guī)定。存續(xù)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來源:每天學點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