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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捏造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傳播的內容不是憑空捏造,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損害了他人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二)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傳播,就是在社會上的公開傳播。傳播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是口頭傳播;二是口頭傳播。二是文字,即通過大字報、小字報、圖片、報紙、書籍、信件等方式傳播。所謂“充分貶損”,是指捏造、傳播可能完全詆毀事實的虛假事實。他人人格和名譽,或者實際上已經對受害人的人格和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傳播虛假事實不易損害他人人格、名譽,或者不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不構成誹謗。
(3)誹謗必須針對特定的人,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內容中知道受害人,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傳播的事實沒有特定目標,不太可能貶低某人的人格或名譽,則不能以誹謗罪處罰。
(四)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本罪。雖然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情節不夠嚴重,該罪不予處罰。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形;捏造事實,對他人人格、名譽造成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他人誹謗導致受害人或受害人自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