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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的一個晚上,盧邀請親友在酒吧參加聚會。席間,親友李某因飲酒過量,處于醉酒狀態,無人勸阻。飯局結束后,李某下樓時不小心踩到了空氣。他跌倒在樓梯拐角處的平臺上,失去了知覺。后來他因搶救無效而死亡。事發當晚的酒吧監控顯示,在餐桌即將散去時,酒吧走廊的燈光忽明忽暗。當李某摔倒時,酒吧經營者和服務人員并沒有上前詢問或幫忙。隨后,李家人將酒客和酒吧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自己醉酒,但在參加飲酒活動時忽視注意自身安全的義務,造成死亡。他本人對損壞不負有責任。他應該承擔主要責任;作為晚宴的召集人,盧某明知李某年齡較大,且因皮膚病平時不喝酒,但仍允許李某參加飲酒活動,導致李某醉酒摔倒身亡。李某對所受損害也有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10%的侵權責任。一起就餐的其他人在李某因飲酒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未盡到提醒、勸阻、照顧義務,應就李某的人身傷害后果共同承擔10%的侵權責任。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酒吧的樓梯燈閃爍并不明亮,對顧客視線造成了一定的影響,而且也沒有設置安全提醒標志。李某摔倒受傷后,未盡到主動救援義務,造成李某受損。結果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10%的侵權責任。
一般情況下,飲酒者應對飲酒后發生的任何人身或財產損失負責,但通過本案可以發現,在特殊情況下,酒吧或同飲者也可能需要承擔責任。
1、什么情況下酒吧需要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營業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無違反安全保護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可見,由于酒吧等經營場所的消費者大多從事飲酒行為,飲酒者的人身安全風險也相應增加。酒吧等經營場所未盡到安全防護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需要承擔相應責任。侵權責任。
2、什么情況下共同飲酒者應承擔責任?
根據民法總則第《民法典》號第1165條的規定,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但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日常生活中,共飲者要承擔責任的情況主要有四種:
01強迫性勸說飲酒
用言語刺激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已經醉酒、不省人事、沒有自控力的情況下仍勸說對方喝酒的行為。此時,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勸酒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02即使你知道對方不能喝酒,你還是勸他喝酒。
如果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不適合飲酒,如酒精過敏,或服用某些藥物,但仍勸說對方飲酒誘發疾病,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03未能安全護送醉酒人員
如果醉酒的人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控制自己的能力,昏迷不醒,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那么他有責任將其送往醫院或安全送回家。否則,一旦發生事故,無論你是否飲酒,無論你是否勸告,你都可能要承擔責任。
04不制止酒后駕駛導致車禍和其他損害
如果醉酒駕駛者沒有及時制止,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損害,那么與他一起喝酒的人也必須承擔責任,因為這個時候,與他一起喝酒的人就有義務制止勸告他的人。喝。醉酒者不聽勸阻的,飲酒者免責。
正常的共同飲酒行為不受法律干擾,但如果因共同飲酒而造成傷害或死亡,這種友誼行為就可能上升到侵權責任賠償的法律層面。聚會時,切記謹慎飲酒,保護自己和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