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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深圳市食藥監局作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號規定,將有關當事人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號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號第三條職責。深圳市食藥監局只移送犯罪線索。被移送的當事人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標準需要由公安機關審查。被移送方是否構成刑事犯罪還需要司法機關認定。也就是說,雖然深圳市食藥監局做出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的決定,并移交了包括檢測報告、調查報告在內的相關線索和材料,但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仍然獨立審查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認定??梢姡钲谑惺称匪幤繁O督管理局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號決定對潘玉娟在行政實體法項下的權利義務沒有產生實質性影響,不屬于《行政復議決定》規定的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范圍?!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6條。
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裁決
(2017)最高法院申請第6369號
再審申請人:潘玉娟,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深圳市。
授權代理人:倪國慶,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漢族,潘玉娟丈夫,住廣東省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袁安,廣東德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住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753-2號。
法定代表人:羅文智,局局長。
再審申請人潘玉娟以被申請人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未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為由提起訴訟,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粵興行政終字第1637號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潘玉娟向本院申請再審,訴稱:原審未對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拒絕受理潘玉娟復議申請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但以案外事由駁回潘玉娟的訴訟請求。這是錯誤的。本案爭議焦點為潘玉娟是否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以及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是否應當受理潘玉娟的復議申請。至于復議請求本身是否合法,以及復議請求是否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范圍,這些都是案外之事。二審法院對案外理由進行審查,以案外理由為由駁回上訴。這是司法干預行政、代表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的行為,違反了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潘玉娟提交的審評申請符合條件,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受理潘玉娟的審評申請。國家機關收到當事人的相關材料時,有義務對普通民眾提交的材料進行相應的形式審查,不符合規定的,通知當事人改正?!缎姓妥h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復議材料不齊全或者記載不明確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收到書面補正通知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本案中,潘玉娟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中列出了申請人潘玉娟的相應信息。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確認已收到潘玉娟的行政復議申請,應對行政復議材料進行審查。適當的正式審查。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明知潘玉娟提交的復議申請未簽字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補簽。潘玉娟的受托人倪國慶提交包含申請人潘玉娟授權委托書的委托書后,應當將授權書的修改情況告知其。而且,倪國慶在提交復議申請材料時,明確說明了潘玉娟被拘留的情況?!缎姓妥h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有特殊情況無法書面委托的,可以口頭委托??陬^提出請求的,復議機關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本案中,潘玉娟在因被拘留而無法簽字的客觀情況下,口頭委托其丈夫代為提交申請。隨后,潘玉娟也認可了她的委托。因此,應當認定潘玉娟提交的復審申請合格。潘玉娟的復議撤銷申請附有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號,以及檢測報告、調查報告等,即使原審認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屬于刑事起訴事項,應審查檢測報告、調查報告等具體行政行為。二審法院省略了請求事項。偵查報告、檢測報告對公安機關認定潘玉娟是否涉嫌犯罪及其他權益有重大影響,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鼻闆r。此外,索賠的依據是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拒不受理案件,導致潘玉娟損失了時間、金錢和律師費,且相關損失不斷發生。潘玉娟要求賠償訴狀副本送達后仍在發生的損失是有理有據的。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涉案電子產品不需要行政許可。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違法設立行政許可,潘玉娟有權提起行政復議。而且,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認定無證生產、銷售第二類不合格醫療器械產品的法律依據。
本案中,潘玉娟沒有任何違法行為,也不構成犯罪。行政機關將她移送公安機關沒有法律依據。綜上,潘玉娟依照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認為,本案系潘玉娟提起的行政訴訟,其主張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存在行政不作為。本案需要審查的主要問題是潘玉娟是否已向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是否應當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
首先,本案沒有證據證明潘玉娟曾向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根據《******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號第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因不作為而被起訴的,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提供其申請的證據。本案中,從原審查明的事實來看,倪國慶于2015年8月24日向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既沒有智聰公司的蓋章,也沒有潘玉娟的簽名。第二天,倪國慶提交了智聰公司的補充授權書,但沒有潘玉娟的授權書。倪國慶補充提交材料的事實,一方面說明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履行了相關材料的告知、更正義務,另一方面也說明倪國慶仍未提交潘玉娟的權力。律師。在此情況下,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為潘玉娟未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其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未將潘玉娟列為行政相對人,符合法律規定。法規。由于本案無證據證明潘玉娟向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潘玉娟以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不作為提起訴訟,不符合立案的條件。一審判決駁回潘玉娟起訴并無不當。
其次,即使潘玉娟向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但由于她申請的復審事項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不應受理。本案中,倪國慶代表智聰公司、潘玉娟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目的是申請撤銷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號及據此作出的調查、監測報告。但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察局作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將有關當事人涉嫌犯罪的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即履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二十二條、010的職責-第三條。而且,深圳市食藥監局只移送犯罪線索。被移送的當事人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標準需要由公安機關審查。被移送方是否構成刑事犯罪還需要司法機關認定。也就是說,雖然深圳市食藥監局做出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的決定,并移交了包括檢測報告、調查報告在內的相關線索和材料,但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仍然獨立審查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認定??梢姡钲谑惺称匪幤繁O督管理局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號決定對潘玉娟在行政實體法項下的權利義務沒有產生實質性影響,不屬于《行政復議決定》規定的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范圍?!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6條。由于潘玉娟申請復審的事項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即使她申請復審,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不應受理。據此,一審判決以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不作為為由駁回潘玉娟的訴訟,二審維持一審判決,并無不當。
綜上,潘玉娟的再審申請不符合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第九十一條規定的再審條件。根據第《******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潘玉娟的再審申請被駁回。
審判長王玉英
龔斌法官
錢曉紅法官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