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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的涉案金額如何認定?集資詐騙咨詢刑事律師。
1.行為人向不特定社會對象集資時支付部分利息的,該利息不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集資詐騙罪律師:行為人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認定犯罪數額時,集資時支付給行為人的利息不應計入非法集資的犯罪數額。
案發后償還集資參與人部分損失的,不能從犯罪數額中扣除,但在量刑時可以根據該情節對行為人從輕處罰。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數額是行為人實際吸收的存款數額,在——深圳中匯辛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與盧峰重復投資案中應扣除重復計算的數額。
集資詐騙罪律師:行為人以定期給予高額回報為由向社會公眾和不特定社會對象非法吸收資金,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論處。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吸收的數額確定:
應當消除重復計算的部分,將重復投入的數額計入犯罪數額,以不能支付的實際損失為犯罪數額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當審計機構關于犯罪數額的《審計報告》與證人證言和銀行賬戶明細核實后,可以作為認定犯罪數額的依據。
3.集資詐騙犯罪數額以實際騙取金額為準,案發前返還部分應扣除艾集資詐騙案款——元。
集資詐騙罪律師: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投資大額保險獲得高額收益為幌子,以承諾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借款或優先合作的方式向公眾非法集資,構成集資詐騙罪。
行為人集資詐騙數額的計算,應當以犯罪時實際騙取的數額為準,犯罪前歸還的本金和利息應當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4.如果在集資詐騙案中退還部分本息,這部分不計入馬耀坤集資詐騙案的犯罪數額——。
集資詐騙罪律師:行為人以實施犯罪為目的設立公司實施非法集資的,不應認定為單位犯罪。行為人成立公司后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不考慮還款能力而隱匿資金的,應當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構成集資詐騙罪。行為人集資詐騙數額的認定,應當考慮犯罪時實際騙取的財物數額。如果在犯罪前退還了部分本息,則本金部分不計入犯罪數額,如果利息部分用于扣除未支付的本金,也應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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