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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趙與錢是夫妻。2020年8月,趙某與朋友孫某簽訂《借款合同》借款50萬元。借款人的手寫簽名是趙某,擔保人的手寫簽名是錢某。債務到期半年后,趙某仍未履行還款義務。孫某遂將趙某、錢某訴至法院,要求趙某歸還貸款,錢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錢某稱,簽名并非錢某本人簽字,且債務已到期六個月以上,故擔保期已過,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那么錢某是否應該承擔還款義務呢?
法律分析:
錢某應承擔還款義務。
首先,錢某雖然否認簽名不是自己本人,但明確表示不會申請身份證明,因此應承擔不良后果。
其次,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錢某是否應對涉案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必須考慮到錢某的身份。若錢某僅是涉案貸款的連帶保證人,則孫某未要求錢某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六個月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錢某的擔保責任應予免除,不構成連帶保證責任。將需要承擔進一步的責任。涉案貸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然而,本案涉案金錢發生在趙某與錢某結婚期間。錢某具有夫妻倆涉案款項的擔保人和連帶債務人的雙重身份,且這些雙重身份并不相互排斥。因此,如果《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免除錢某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責任,錢某仍需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
最后,《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夫妻債務“連帶債務、共同簽字”的基本原則,即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事后追認或者其他共同表述的債務。意思表示應當是夫妻共同債務。該原則強調配偶一方在形成共同債務時應尊重另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和決策權。所以,簽字時要小心,批準時要小心!
綜上,錢某應承擔相應的還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