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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5日上午,黃某駕駛的一輛四輪電動車與徐某駕駛的一輛兩輪燃油輔助車相撞,導致70多歲的徐某被認定為九級傷殘。交警部門認為,黃某無證駕駛、未給正常行駛車輛讓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并認定黃某對這起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徐某向薊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賠償各種損失11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及第《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號第119條的規定,認定黃某駕駛的四輪電動車屬于機動車類別。應當依法投保交通強制保險。黃某未按規定購買交強險后,徐某請求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符合法律規定。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劃分責任。結合案件情況,確定黃某承擔70%的責任。法院判決黃某賠償徐某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金103902元,交強險范圍外的賠償金1889.73元,共計105791.73元。此外,黃某還需承擔鑒定費。接到判決后,黃某后悔了。
法官提醒:部分電動汽車設計時速超過20公里、載重量超過40公斤的,可能會被認定為機動車。電動汽車超過國家標準并被認定為機動車后,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處理方式將與非電動汽車有所不同。機動車事故有很大的區別:首先必須有相應的駕駛證,否則就會涉嫌無證駕駛,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其次,它增加了駕駛員的責任。無論電動車當事人是否購買保險,都必須首先按照交強險相關規定進行賠償,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第三,駕駛超標電動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駕駛人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在購買電動自行車等代步工具時,需要檢查所購買的車輛是否是合格車輛,是否屬于國家確定的電動自行車目錄范圍內。如果屬于機動車類別,必須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才能上道路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