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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法治報
1.《保險法》保險合同部分是民法典單行法
法律適用的原則是:(一)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二)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三)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四)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读⒎ǚā返诰攀l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以及同一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的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边@就是特別法的至高無上性。法律的一般原則。民法典第十一條規定:“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钡谒陌倭邨l第一款規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章通則的規定。并且可以參考本章的規定或與該合同最相似的其他法律的規定。”因此,保險活動不僅必須符合《保險法》的規定,而且還必須符合民法典的要求。如果:010-保險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民法典有關規定。
2.未繳財產保險費可通過訴訟追償
異議解釋是指法律條文做出積極的規定,從其消極的一面可以推斷出該法律條文的消極含義,從而可以用來判斷案件。解釋異議只能適用于以下兩種情況:(一)法律規定所確定的條件均為發生法律效力的要求;(二)法律規定確定的條件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
根據《保險法》第95條規定,保險業務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兩大類。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侗kU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保險人不得通過訴訟要求投保人繳納人壽保險費。”解釋異議:除人壽保險(人身保險中的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所有財產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投保人可能會通過訴訟被要求繳納保險費。因此,未繳納的財產保險費必須通過訴訟追回。
3.繳納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合同義務
《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钡谑藯l第一款規定:“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七)保險費及其給付方式……”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充分履行義務?!钡谖灏倭龡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一方遲延履行重大義務,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終止后,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要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有權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繳納保險費。約定一次性繳納保險費,投保人在約定的繳費日后繳納保險費的,保險人不得保險責任:約定分期給付保險費的,按照保險人在給付保險費之前實際收取的保險費總額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當繳納的保險費。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按照約定應分期繳納的保險費總額。
繳納保險費是投保人為獲得保險保障而應當支付的對價,是投保人的主要合同義務。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拒絕繳納保險費的,保險人可以通知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的終止并不免除投保人在保險期間內繳納的保險費。
4.追回財產保險費時,可能適用一般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之日起計算?;蛘邞斨罊嗬艿綋p害的,義務人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期限。”《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對保險人追償財產保險費的訴訟時效沒有特殊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向保險公司備案在《民法典》規定的一般時效范圍內提起訴訟以主張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