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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正常情況下,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是一致的。然而,在生病的情況下,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的能力也可能與控制自己的能力分開。只有當你有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時,你才能有刑事責任能力。
《上海刑事律師關于幾種特殊情形下刑事責任能力的特別規定》;
1.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該條第三款還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醉酒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聾啞人和盲人的刑事責任。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里的聾啞人是指聾啞人;這里的盲人指的是失明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