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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刑法第十七條的基礎上增加第三款:“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方法造成嚴重傷害。致人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起訴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下面,筆者就針對12周歲以上不滿14周歲的“低齡”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如何理解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此次修正案雖然降低了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但立法者嚴格限制了12周歲以上、14周歲以下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和啟動。主要體現在:
(一)犯罪時效。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僅限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比較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并結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犯罪的“造成重傷”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相應的量刑幅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如果發生“以特別殘忍的方法造成死亡或者重傷、嚴重殘疾”的危害后果的,相應的量刑幅度為“十年、無期徒刑或死刑。”
(2)情節限制。該條在列舉了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兩種犯罪行為后,增加了“情節惡劣”的限定條件。“情節惡劣”要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因為,從法理上來說,年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的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在侵害法益的程度上應當是相同或者相近的。只有對這兩種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才能做到罪刑相稱。原則。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與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方法”處于同一量刑范圍。“造成重傷、致人嚴重殘疾”顯然不具有同等處罰力。因此,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故意殺人的“情節較輕”,不屬于刑事責任范圍。從量刑角度看,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后追究刑事責任。
(3)程序限制。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犯罪行為,符合刑事責任實質條件后,可以不按照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直接追究刑事責任,但必須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檢察院才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這反映出立法者對于追究12歲以上、14歲以下人員刑事責任的態度極為謹慎。
2、如何理解“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僅限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但是,行為人實施綁架等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又違反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第三款規定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何認定犯罪。這是適用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無法回避的重要問題。出現上述情況時如何處理?筆者認為:
(一)行為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的八項罪名,主流觀點采用“犯罪論”,即認為這八項罪名是:犯罪是指具體的犯罪行為而不是指控。行為人有八罪以外的行為,符合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第《關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號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并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故意造成人身傷害的,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造成重傷、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該立法解釋采用了“犯罪論”。理由是:從實體刑法的角度來看,在綁架、拐賣婦女兒童等犯罪中,行為人殺害或者故意傷害被害人,造成重傷、死亡,其侵害的合法權益與單純實施犯罪的程度相同。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犯罪性質是應受懲罰的,追究刑事責任符合普通民眾的公平正義觀念,不會超出普通公民的可預見性。而且,上述行為違反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鑒于上述原因,并為了保證刑法第十七條的統一適用,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在實施故意殺人罪的同時,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以外的綁架等犯罪行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實施特殊犯罪的。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二)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應當定罪處罰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有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如何認定犯罪。例如,如果人綁架并殺害被綁架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公告第五條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理由是: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只評價被綁架人的故意殺人罪,而不允許評價綁架罪。因此,有必要將綁架的多余部分丟棄,追究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他因綁架罪被定罪并處罰,則涉嫌違反法定刑原則,因為這會導致在定罪時評估刑法不允許的部分。
基于同樣的理由,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以外的行為,違反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同時,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規定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定罪量刑。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綁架后殺害、故意傷害被綁架人,又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受傷。同理,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第二項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以外的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放置危險物品罪的,違反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綜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十二周歲以上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以特別殘忍的方法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致殘),且情節嚴重的納入刑法修正案(十一)。將作為刑事犯罪予以調查。責任范圍,實現了對這一年齡段人群實施的嚴重暴力犯罪的精準打擊。但也為追究其刑事責任設定了極為嚴格的條件。這符合我國對待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第一、懲罰第一”的方針。《補充》刑事政策要求。這一修改有利于充分發揮刑法的教育和懲戒功能,實現保護未成年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
(作者為福建省寧德市周寧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