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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城市養狗的人數逐漸增多。大多數人遛狗時不帶皮帶,是為了讓他們的狗自由漫步。然而,不給狗拴繩子的行為卻引發了一系列的麻煩。路人經常被寵物狗驚嚇、咬傷。那么,如果遛狗時不拴狗繩,造成他人傷害,該如何追究法律責任呢?
相關案例
2021年2月16日上午,張某與郭某同時在開封市路都商河城社區遛狗。郭養的貴賓犬沒有拴繩,也沒有牽引繩。貴賓犬詢問張某在某人的狗旁邊行走時,張某在躲避貴賓犬時不小心摔倒了。張某隨后在開封市人民醫院住院21天,花費醫療費.84元。張某因本次事故所受的傷情經開封華大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認定張某傷殘等級為九級,護理期90-150天,營養期90-180天,因此鑒定費為1300元,檢驗費為60元。還查明,郭某為張某預付了4000元醫療費。張某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違反管理規定,未采取動物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郭某遛狗時未系狗繩,其行為違反了第《開封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條的相關規定。因此,郭某作為該動物的所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作為成年人,張某遛狗時沒有盡到看護義務,也有過錯。郭的賠償責任可相應減輕。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者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動物飼養者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但可以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不得承擔或減少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6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采取動物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律師聲明
動物的主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造成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本案中,郭某飼養的貴賓犬未拴繩且無鉛繩,導致張某在躲避貴賓犬時不慎摔倒。法院認為,郭某未給狗拴狗繩的行為違反了民法總則第《開封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條的相關規定,作為該動物的主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律師建議
每年都會發生多起因不拴繩遛狗而引發的事故。帶狗外出時,必須按規定佩戴,并采取拴狗繩等措施,防止狗傷人、傳播疾病。當您因這種情況受傷時,應向狗主人尋求賠償。當您與狗主人發生賠償糾紛時,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