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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要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3)虐待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
(四)職務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
2、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3條規定);
(4)重婚案件(刑法第258條規定);
(5)遺棄罪案件(刑法第261條規定);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