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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侵犯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任何一個國家想要穩定有序地存在和發展,就必須享有一系列管理職能,進行一系列管理活動。
這些管理活動通常由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來實現。因此,阻礙國家機關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犯罪行為,勢必干擾和破壞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
這是本罪社會危害性的重點,也是本罪與單純侵犯公務人員人身、財產的犯罪行為相區別的關鍵。今天中上海的專業刑事律師可以帶來一個主題關于:妨害公務罪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文件,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妨害公務罪的司法解釋
1.第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妨礙司法公正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過去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2.第十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第十一條國家工作人員違規投資礦山生產經營,構成成本說明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3.第八條采用暴力和威脅分析方法開展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技術處理等防控系統措施。妨礙我國政府管理機構和紅十字會有關人員依法開展工作和突發傳染病防治的行為。
4.第五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企業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鹽業管理技術職責的,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法律責任;非法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
應當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第七條邪教組織成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司法罪處罰。同時觸犯刑法其他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邪教案件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確有悔改表現、確實不再危害社會的,可以決定不起訴。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通過審理邪教案件,對確有悔改表現、不再危害人類社會的被告人,可以從輕處罰。依法管理可以直接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符合法律適用條件的緩刑。
可以對企業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緩刑;網絡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處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責任處罰。第十一條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的,
且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6.第八條犯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之罪,能夠以暴力、威脅分析等方法抗拒調查的,構成其他經濟犯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二、關于以暴力威脅阻撓行政執法的問題,答復如下
1、對于使用暴力、威脅分析方法阻礙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我國國家機關中受委托從事教育行政執法活動的編制內會計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可以以妨害公務罪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2.抗拒執行下列暴力行為的,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國家公務罪論處。聚眾鬧事,沖擊執行場所,圍攻、扣押、毆打執行人員,
導致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損毀或者搶奪執行案件的材料、執行公務的車輛和其他設備、工作人員的服裝設計、公文管理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撓或者抗拒執行的,
使得死刑無法執行。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所列行為之一,損害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利益的。
根據《刑法》第333條和第277條的規定,他們分別被控不執行刑罰、定罪和妨害司法罪。
第三,對于自首和立功
做好罪犯家屬、親屬政策宣傳,動員其勸導、陪伴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分子的家屬、朋友投案自首,或將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機關。構成犯罪的,以窩藏、包庇犯罪分子、妨害救援、妨害公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救助以暴力、威脅方法收受賄賂的婦女、兒童的,以阻礙司法調查立案。對聚眾阻撓解救受賄罪婦女兒童的主要分子立案偵查,對聚眾阻撓解救受賄罪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
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使用暴力或威脅的其他參與者應提出妨礙司法調查。阻礙解救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收受賄賂的婦女、兒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協助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人員依法辦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以上是上海專業刑事律師給出的最新妨害公務罪司法解釋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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