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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過錯是指被害人的過失或者過錯,誘導或者促使犯罪人實施自害行為,并直接影響犯罪責任和處罰的行為。也就是說,受害人必須是出于自己的故意或者過失的主觀動機,并且具有在道義上或者法律上可以譴責或者責備的過錯。這個錯誤是錯誤的,也是應受譴責的。
那么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過錯對犯罪人的量刑影響有多大呢?下面我來詳細介紹一下。
1.有罪與無罪的影響
具體案件中受害人的過錯有四種類型:一是責任小于侵權人;第二,與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第三,責任大于侵權人;第四,受害人承擔全部責任。
上述四種類型中,前三種類型,雖然受害人有過錯,但行為人仍然實施了犯罪。
第四類是正當防衛中的受害人。從這個意義上說,受害者實際上是加害者,加害者實際上也是受害者。受害人對加害人的犯罪行為負全部責任,加害人完全不負責任,這是正當防衛權的體現。例如,當受害人想要持刀殺死犯罪者時,被犯罪者發現,發生扭打。扭打中,受害人頭部被擊中,經搶救無效死亡。如果犯罪分子的罪名大大減輕,責任完全歸于受害人,那么犯罪分子的行為并沒有社會危害性,自然應該免予處罰。
2.對輕微犯罪和嚴重犯罪的影響
1、從輕處罰
由于被害人的過錯行為與犯罪分子的損害行為之間存在著某種必然的因果關系,所以仍然存在一定的影響。這意味著受害人的過錯行為對加害人的損害行為負有一般責任。這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是常見的。例如,鄰居之間因小事發生爭吵,行為人懷恨在心,故意報復;日常生活中的人際矛盾得不到妥善解決,日益激化,釀成悲劇等。在上述情況下,受害人之前的行為可能存在種種缺陷,可能會對加害人造成精神上的刺激,但受害人的行為可以僅作為整個事件的觸發因素,并不直接導致犯罪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采取刑事手段解決問題,其過錯程度將極低。但考慮到被害人先前的行為存在一定過錯,其過錯程度較輕,可以作為量刑的酌情因素,從輕處罰。
2、減輕處罰
如果被害人的過錯行為與犯罪分子的危害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則應當將被害人的過錯行為提升至法定量刑情節,并減輕處罰。如果受害人主觀上有重大過錯,直接導致加害人實施損害行為,應當綜合分析雙方的責任。如果在加害人實施損害行為之前,受害人故意或過失地給加害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我們不能要求加害人時刻保持自我控制,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那么受害人也有意識或無意識地參與到犯罪人起主要作用的犯罪過程中。例如,如果受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發生糾紛,雙方互相攻擊、打架,加害人的罪責就會大大減輕。從主觀上看,受害人應當有嚴重過錯或者過失。客觀上,受害人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不道德行為足以引發加害人的犯罪行為。最后,受害人先前的行為與犯罪人的犯罪行為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三、對死刑案件的影響
因被害人的過錯或者嚴重過失,直接影響死刑量刑標準之一“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考慮,并不一定屬于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情形。
相關法律規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第《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號規定:“受害人有明顯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情節”從而導致較輕的處罰。一般不應判處死刑并立即執行”。
受害人的過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的減輕。被害人過錯屬于我國刑法中酌情從輕處罰的情形。但在司法實踐中,各地的做法存在較大差異。尤其是因受害人過錯造成故意殺人等惡性案件,很多地方很少考慮這種情況。編者認為,司法實踐中應克服結果主義的錯誤傾向。不僅要看人身傷亡的客觀后果,還要查明受害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程度,正確判斷其對案件發展的實際影響。一、依法審慎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