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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遷律師咨詢網行政訴訟法自1990年10月1日實施至今已有近30年的時間,行政復議法自1999年實施至今也有了近20年,但是到目前為止仍然還沒被大眾所熟知,這也是因多種原因造成的,這不同于民商事糾紛,畢竟普通大眾和行政機關在日常生活中井水不犯河水,幾乎不會牽扯到什么糾紛,征地拆遷進行過程中往往是被征收人第一次和相關部門就自己的既得利益和征收方產生了利益沖突,被征收人常常會陷入束手無策的局面,一旦局勢僵化,不但擴大自己的損失,也難免是一個不愉快的收場。
其實大家不必如此,坐以待斃不可取,激進對抗更不可取,為了塑造更優越的維權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實施正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審理行政案件,解決我們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正是為了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而制定的法律,相比其他勞民傷財的途徑,這更是我們最佳的維權手段,隨著時間的推移,訴訟維權的困境已經逐一打破。
之前可能部分被征收人深有體會,想去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立案非常困難,很可能被拒之門外。現如今根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要求各地人民法院自2015年5月1日起,改革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在全國推行實施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訴權。自此之后切實解決了廣大群眾反映的立案難問題,到目前為止經過三年多的發展,行政訴訟的立案渠道已全面暢通,“有案不立、有訴不理、拖延立案、抬高門檻”等問題已基本解決,已為廣大被征收人敞通大門。
還有很多人關心行政訴訟收費高嗎?會不會也像民事商訴訟一樣按標的額收費?為了鼓勵行政相對人積極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一般類行政案件不論標的只收取50元的法院,之所以這樣規定正是因為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對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的監督,也是其職責所在,也可以說是一種國家機關內部的審查事務,所以行政訴訟只是形式上的收費,其余成本由國家財政負擔。
案例:2011年8月15日,區人民政府作出X政征字[2011]第(008)號《房屋征收決定》,并發布《房屋征收公告》,決定對省地震局地塊(新樂地區)實施房屋征收。郝某的房屋在征收區域內。2012年2月16日,征收辦在未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也未進行相應補償的情況下,將案涉房屋強制拆除,造成郝某存放在屋內物品損失。
2016年8月23日,郝某曾以區人民政府為被告就涉案房屋及物品損失補償事宜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區人民政府給付郝樹國被征收房屋補償款、物品損失費及利息損失。區人民政府不服,提出上訴。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本案中,郝某主張的室內物品損失屬于國家賠償范圍,因征收辦違法實施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其對郝某的該部分損失應予賠償。征收辦在拆除案涉房屋時,未按照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及市拆遷管理辦法要求,對拆遷房屋室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亦未提供室內無物品存在的證據,故其提出室內無財產的抗辯不予支持。本案是行政賠償之訴,郝某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即對征收辦違法實施強拆行為造成其財產損失承擔舉證責任。上海拆遷律師咨詢網關于郝某主張的新裝修費90,000元,因其未能舉證證明涉訴房屋系征收前新裝修、裝修材料購買憑證、裝修人工成本支出憑證等證據,法院參照郝某提供的房屋被拆除前室內情況照片,綜合考量房屋居住時間、原房屋裝修的折舊等因素,對郝某主張的裝修損失不予支持。法院按照郝某提供的證據,結合具備正常生活條件所需生活必需品,考量征收辦行為的違法性,酌定物品損失為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