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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孩子隨父姓,但實際上,根據法律規定,孩子也可以隨母姓。日前,吉林省敦化林區基層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后孩子隨母姓糾紛案,男子起訴恢復原名。法院最終的判決是什么?
梁老師和徐女士原本是夫妻。2011年,他們生下了兒子,取名梁。2015年,梁老師向法院提出離婚。法院判決梁老師與徐女士離婚,梁老師由徐女士撫養。2018年,梁老師得知兒子梁某某已改名徐某某。今年,梁老師狀告法院,要求恢復孩子原名,理由是徐女士未經本人同意,擅自更改婚生子女姓名,侵犯了她對婚生未成年人的決定和更改姓名的權利。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5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親或者母親的姓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女兒改姓的,父母不得拒絕支付子女撫養費。父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繼父姓氏,引起爭議的,責令恢復原姓。
本案中,徐女士在未經梁先生同意的情況下為婚生子改名的行為確實不妥。但徐女士將兒子的姓氏改為母親的姓氏,該姓氏并沒有違反公序良俗,也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且梁老師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徐女士的行為。徐將她的婚生子的姓氏改為繼父的姓氏。因此,本案不符合法律“應責令恢復原姓”的要求。另外,考慮到雙方婚生子已使用“徐某某”姓名4年,已年滿10歲,并具有一定的判斷和辨別能力,以利于其學習、生活和成長,是否恢復其姓名為“梁某某”,應充分尊重其意愿。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梁先生的訴訟。
法官陳述
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不僅涉及離婚一方的權利,更重要的是應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為根本原則。本案中,原告的婚生子徐某某使用改名已有4年多,現已10多歲,正在上學。作為一個特定的個人符號,這個名字已經被他的同學和朋友所熟知。如果強行責令他恢復原名,可能會對他的學習、生活、成長不利,因此法院駁回了梁先生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