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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然而,一些雇主為了逃避義務,對新員工使用各種陷阱。
竅門一:不付錢
有些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借口,不為新員工繳納社保。事實上,根據《社會保險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全額繳納“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公積金。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都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試用期納入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用人單位還必須為員工在試用期內繳納社會保險。
技巧二:同意放棄
有的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書面承諾,承諾自愿放棄公司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公司將社會保險基金作為工資的一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這顯然是違法的。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雇主的法律義務。這項義務不能通過雇主和工人之間的協議而改變或放棄。
技巧三:降低底座
由于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無法回避,一些用人單位在繳費基數上“靈活”,按照基本工資或最低工資標準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一般按照職工上一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資收入月平均數確定。
技巧四:用現金代替
有些單位不為職工繳納社保,但會給予職工社保補貼,由職工自行繳納。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本人中代扣代繳。自己的工資。”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私下約定社會保險費,即用人單位以現金繳納,勞動者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
竅門五:無文件無法支付
新員工入職后,用人單位聲稱因沒有檔案,無法為新員工繳納社保。《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即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推遲或減少付款。可見,員工未辦理檔案轉移并不能成為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的理由。
招數六:不簽合同就不付款
一些用人單位以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為員工繳納社保。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提供證明材料來證明與用人單位的雇傭關系。當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時,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權:向社保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以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辭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并退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并逾期補繳期限,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障待遇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