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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9年10月15日晚,侯某跑至某住宅小區,偷走了被害人竇某停在樓道內的一輛雅迪電動車。侯先生隨后將電動車藏在河邊。10月16日,侯某到河邊轉運電動車時,被當地派出所民警抓獲。法院審理后采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以盜竊罪判處侯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
一、本案組成部分
1、本案的客體要素是侯某侵犯了被害人竇某的財產所有權,并轉移了電動汽車的控制權和占有權。
2、本案客觀方面是侯某偷盜竇某的電動車并轉移、藏匿。
3、本案的主要要素是,侯某已成年,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
4、本案主觀方面,侯某表現出直接故意,直接追求非法占有竇某電動車的目的。
2、本案辯護要點:
1、本案被告人侯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供認不諱,認罪認罰,應從輕處罰;
2、本案被告人侯某有悔罪表現,申請緩刑不會造成進一步的社會危險,可以判處緩刑。
3.論證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悔罪表現影響著案件的結果和被告人的命運。悔罪表現是被告人輕罪、重罪的表現之一,也是其社會危險性的體現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