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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逾期未繳納的,可加收滯納金。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少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不繳納社保,采取現金補償的方式來規避這一法律義務。最終,他們可能會面臨一系列的法律風險。
1.我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嗎?
是的。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逾期未繳納的,可加收滯納金。繳費單位逾期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收。
2、企業與職工可以協商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嗎?
不能。由于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因此不能通過協商免除繳納的方式規避這一義務。
3、如果企業不繳納社保,職工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
能。根據《勞動合同法》號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勞動者有權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4、員工不配合繳納社保,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雇他嗎?
能。由于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者無故不配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決定解除勞動關系。
5、如果我簽署了自愿不提前繳納社保的承諾書,事后是否可以因單位違法而要求經濟賠償?
不能。由于勞動者自愿簽署了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承諾書,而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不構成用人單位主觀惡意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勞動者不得隨后解除勞動關系并據此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6、企業隱瞞工資總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責任是什么?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時隱瞞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倍以下罰款;并處3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7、企業不執行勞動保障部門作出的征收社會保險費的行政決定怎么辦?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社會保險費征繳行政決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依法執行。
8、解除勞動關系期間,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嗎?
能。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相關規定,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九、企業什么時候開始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10、企業未足額申報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有何法律風險?
企業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金額的,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經營情況暫定繳費金額,根據職工人數、上月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應繳金額。年份和其他相關信息。用人單位辦理完申報手續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按規定辦理繳費。
企業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逾期不繳納、補繳社會保險費,或者采取轉移、隱匿賬戶等方式阻礙追繳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作出強制征收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押金中扣除被凍結的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或者拍賣、變賣商品、物品或者物品。相當于應繳社會保險費的金額。對于其他房產,拍賣和銷售所得收入將用于抵消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
11、企業不為職工辦理社保,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12、企業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有哪些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按日加收0.05%的滯納金。自違約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用人單位并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未繳納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13、企業因欠繳社會保險費而承擔滯納金的,職工是否可以承擔?
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并自繳納之日起每日按0.5%加收滯納金。默認的。雇主不得要求雇員繳納滯納金。
14、企業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員工怎么辦?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可以請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處理過程中,企業對雙方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后繼續處理。
15、職工社保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根據《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規定,繳費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及費率,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職工工資總額,是指支付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職工工資性收入是指支付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本人的勞動報酬。
16、企業未提供社保繳納相關信息的,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繳費單位及有關人員未提供或者如實提供就業信息、工資表、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等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資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責令改正。限期改正,并對繳費單位給予處罰。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17、企業招用的農民工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嗎?
需要。用人單位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應當依法參加本地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組織向用人單位派遣農民工的,勞務派遣組織和農民工應當按照勞務派遣組織所在地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十八、職工病假期間的個人社保部分由哪一方承擔?
在江蘇,用人單位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支付職工病假工資、疾病救濟金和生活費的,還必須承擔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