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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的優先購買權
網友提問
小張到A公司工作后,提供了技術條件和團隊,完成了一項技術成果。小張也與公司達成了協議。技術成果的使用權和轉讓權屬于公司。但現在該公司想轉售這項技術成果,很多公司都有興趣咨詢。小張也想購買,請問,作為參與完成這項技術成果的人,我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呂暢談“代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條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或者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就職務技術成果簽訂技術合同。法人、非法人組織簽訂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完成職務技術成果的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職務技術成果是指執行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法人、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小張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對技術成果行使優先購買權。
本案中,小張是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簽訂轉讓職務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時,完成職務技術成果的人優先受讓職務技術成果。”同等條件下取得的相關技術成果。也就是說,小張可以與其他意向購買者以同等條件主張優先購買權。
法律條款解釋
《民法典》基本沿用了《合同法》的規定,并明確了技術合同中職務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根據《民法典》第847條規定,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和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簡單地說,所謂“職務技術成果”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例如,設計公司在工作期間為完成本單位設計而制作的圖紙,視為職務技術成果。
對于職務技術成果的歸屬,法律規定單位有權使用和轉讓。而單位行使這些權利并不需要員工的同意。但是,如果公司準備向外部轉讓成果,則完成該工作技術成果的人有權在同等條件下要求優先轉讓。所謂“同等條件”,是指其他利害關系方在價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方面提出的購買條件,只有在同等條件下完成熱承諾并購買的,才能享有購買權。第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