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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遭遇征地拆遷,繼子女的戶口隨母親再婚遷移至被征收村,房屋被征收拆遷的,繼子女是否可以獲得安置補償?今天我們就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一、案例簡介
趙某與母親江某再婚,戶口也遷至繼父所在村的村委會。他參加過長安區新農合,長期住在村里。后來,該村被征用,需要徹底拆除。但拆遷部門并未向趙某提供安置補償費。其母親江某向拆遷部門提出申請后,拆遷部門作出《關于趙某反映問題的回復》的決定,不再向趙某提供安置補償。于是,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撤銷拆遷部門作出的《關于趙某反映問題的回復》決定,并給予趙某補償安置費。
2、案例分析
根據《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收養且戶籍已遷移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子女”及通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第《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件審判工作指引》號第十一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抗辯否認原告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集體經濟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婚姻關系男方搬入或者戶口遷入收養方式到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生產、生活。”本案中,趙某隨母親搬到村xx戶,并一直居住在那里。從其實際生活情況及參加共治、社會保障等情況看,應實際履行了作為本村村民的義務,依法具備成為本村組織成員的資格。拆遷部門拒絕對趙某進行安置,理由是趙某本人未列入XX村兩委公布的參與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單中,未依法予以承認。其答復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據,構成違法行為。應該被撤銷。
三、法院判決
被告向原告作出的第《關于趙某反映問題的回復》號被撤銷。
責令被告履行安置、補償原告的法定義務。
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四、案件概要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征地拆遷問題有明確的規定,既保障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又保證了拆遷部門能夠進行拆遷。依法有序開展工作。繼子女能否獲得拆遷安置補償,不僅取決于其是否在本村有戶籍,還取決于其實際生活狀況,是否履行了本村村民的義務,是否具有本村成員身份。如果您現在遇到征地拆遷相關法律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