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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5日,孫某加入北京某房地產公司。雙方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為2008年12月15日至2014年12月14日。期滿后,雙方續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孫先生在職期間擔任人力資源經理。2019年5月20日,公司向孫某開具《勞動關系解除通知書》號,以孫某嚴重違紀、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單方面解除與孫某的勞動合同。
離職時,雙方結算了未領取的年休假工資,結算金額為63,218.39元。
隨后,公司申請仲裁,稱孫某辭職后在結算工資時,誤將2018年之前因自身原因拖欠的年假結清,存在工資報酬計算錯誤,孫某應返還部分工資的情況。的錢。公司主要依靠孫先生在工作時參與制定的《員工手冊》。第二章第十一條、第六條第項年休假第3)項規定,“在合同期內,職工當年未用完年休假的,可以結轉下一年”。且必須在下一個合同年度內用完,因員工自身原因不能使用年假的,視為自動放棄。
此時,孫某承認已收到上述款項,但同時聲稱該人并未放棄年假,應由公司支付,并拒絕退還。
仲裁未能支持公司的申請,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能夠跨一年安排年休假,是單位安排休假義務的放松,不應理解為對職工享受年休假權利的限制。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年假可以一年內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年安排。單位因工作需要確實無法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
可見,可以跨一年安排年休假,是單位安排休假義務的放松,不應理解為對勞動者享受年休假權利的限制。雖然公司在《員工手冊》中規定“年假必須在下一合同年度內使用,因員工自身原因無法使用的年假將被視為自動放棄”。但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曾安排孫某請假,但在孫某本人拒絕的前提下,公司仍應向孫某支付其未休的年休假工資,且不應扣除所謂的“自動放棄”。部分”。
一審判決后,該公司繼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原因有以下三個:
一、公司《員工手冊》對于年假有明確的規定。孫某作為人力資源部高級管理人員,參與制定,知曉并承諾遵守該規定。根據該規定,孫某應將離職時結清的余款返還給公司。未休年假工資為.39元。自公司與孫某于2008年12月15日建立勞動關系以來,孫某作為公司人力資源經理,負責公司勞動合同及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而Sun則在《員工手冊》上簽字,表示了解并承諾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
二、《員工手冊》第二章第十一條第六條第年假第3)項規定:“在合同期內,職工當年未休完的年假,可以結轉下一年度,并且必須在下一個合同年度內用完。因員工自身原因不能使用年休假的,視為自動放棄。”孫某參與制定,知曉并承諾遵守本規定,并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員工手冊》是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員工就應當遵守。孫先生作為公司的人力資源高級管理人員本身既是制度的制定者,也是制度的遵循者和維護者。其未休年休假按照本規定執行。未休年假,額外工資報酬63,218.39元在辭職時結清。應該返還給公司。
二審法院認為,員工同意不休年假是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資的前提,“視為員工自動放棄”是沒有用的。
關于未休年假工資。該公司上訴訴狀《員工手冊》規定“年假必須在下一個合同年度內使用,如果員工因自身原因無法使用年假,則視為自動放棄”。因此,孫某應退還多付的年假工資。然而,員工的帶薪年假是一項合法權利。《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單位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同意,不得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同時也規定,“職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
可見,除《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4條規定外,勞動者同意不休年休假,是用人單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前提。在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曾安排孫某休假但孫某拒絕的前提下,公司仍應向孫某支付其未領取的年假工資。本院維持一審判決。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職工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的,享受五天年休假;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享受10天年休假;如果他或她已經工作20年或以上,他或她將有權享受15天的年假。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當年年休假:
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數超過年休假天數;
員工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照規定克扣工資的;
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
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的;
累計工作20年以上的職工,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
第五條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考慮職工的意愿,統籌安排職工的年休假。
年假可以一年內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年安排。
單位因工作需要確實無法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