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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調整期。在此期間,雙方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產(chǎn)生的沉沒成本相對較小。那么,試用期內的勞動者辭職時是否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呢?哪些特殊情況可以隨時辭職?如果您對這些法律規(guī)定仍不熟悉,請快速閱讀以下內容,以保護您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
工人必須提前通知雇主
一般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違法或不合理行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后,方可辭職。具體參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特殊情況工人可以隨時辭職
異常情況下,依照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等待用人單位批準。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余工資和經(jīng)濟補償金,并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手續(xù)。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的請求,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如果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雇員可以隨時辭職,無需事先通知:
1、未按照勞動合同規(guī)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章制度、強行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雇員工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供勞動者不符合用工條件的證明。用人單位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勞動者不符合用工條件的,必須與勞動者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后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綜合上述內容不難發(fā)現(xiàn),在試用期內,員工如果主動辭職,最多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特殊情況下,他可以隨時辭職。不過,作為一個有職業(yè)道德的勞動者,最好在辭職前處理好工作內容的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