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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標準不同,請咨詢當地國土資源局。
參考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規(guī)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
征用城市郊區(qū)菜地時,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新菜地開發(fā)建設資金。
各類補償費被征地單位征收后,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1、依法應當向集體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地青苗及附著物的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及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和使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
由其他單位安置的,費用支付給安置單位。
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經移民同意后,分配給移民個人或用于支付移民保險費。
集體補償費用使用收入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開立專用賬戶用于存款。
2、公開使用情況,接受村民監(jiān)督。
3、分配辦法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同意,并報鄉(xiāng)政府備案。
1、補償標準爭議,首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分配糾紛本質上屬于民事糾紛。當事人是村委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屬于行政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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