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一、如何認定販賣毒品?
販賣毒品是指以販賣為目的,有償轉讓毒品或者非法購買毒品的行為。有償毒品轉讓是指行為人向對方交付毒品并從對方獲得物質利益。
販運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秘密的;要么行為人要求對方購買,要么對方要求行為人轉讓;它可以直接或間接交付給另一方。在間接交付的情況下,
如果中間人意識到這是毒品并幫助將其交給買家,那么中間人的行為也是販毒;如果中間人沒有意識到它是毒品,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拐賣是有償轉移,但行為人不僅可能獲得金錢,還可能獲得其他物質利益;有可能在輸送藥物時獲得物質利益,或在輸送藥物后獲得利益或在輸送藥物前獲得物質利益。如果毒品是免費轉移的,比如禮物,
這不是販毒。
毒品的來源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自己購買的毒品或通過其他方法獲得的毒品。
對販賣的另一方沒有限制,即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或者是否與人販子有某種關系。
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購買毒品的,也應認定為販賣毒品。
二、如何認定販賣毒品罪
主要內容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根據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于被利用、教唆、脅迫參與販賣毒品犯罪的,一般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知道是毒品,但被他人用于販賣,則不構成犯罪。一般是為了盈利,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
法律并不要求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客觀因素
販賣毒品是指以販賣為目的有償轉讓毒品或者非法購買毒品的行為。
對象元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生命健康。
本罪的客體是毒品。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后易產生身體依賴性和成癮性的藥品。包括阿片類藥物、可卡因、大麻、合成麻醉藥品和衛生部指定的其他成癮藥物、藥用植物及其制劑,如鴉片、海洛因、嗎啡、可卡因、杜冷丁等。
目前,聯合國規定了128種麻醉藥品。
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使其興奮和抑制,連續使用可產生依賴性的藥物。如甲基苯丙胺(冰毒)、阿那卡、安眠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