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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誠義務,是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必須以公司利益為最高目標和一切期望,不得謀取個人利益或者為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他們的職責。判斷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是否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基本原則是評價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是否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義務主要包括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挪用或者挪用公司財產、擅自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利用職務便利謀取業務等為自己或他人提供屬于公司的機會,以及為他人經營或經營與自己所在公司類似的業務,未經授權泄露公司秘密,或有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根據第《公司法》號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概要
該制藥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1日,股東為劉某敬、于某祿、趙某生。于某祿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
2009年8月28日,稅務稽查局向該制藥公司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陳述違法事實:2008年1月至12月,被限制公司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69張,總價款、稅額.56元,已全部申報抵扣。經核實貴單位物流、資金流向,發現該63張發票系無真實貨物交易或資金交易而取得,屬虛假業務。
處理決定:上述增值稅納稅總額為1,052,133.62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逾期納稅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滯納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事實屬于偷稅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偷稅行為一倍的罰款,即.62元。
2009年9月15日,該制藥公司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1,052,133.62元、罰款1,052,133.62元、滯納金251,027.61元。逾期付款天數為328天,共計2355,294.85元。
該制藥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7年12月5日,公司進行了股權轉讓。轉讓后,公司股東余露、劉靜各占34%,嚴某軍占22%。其中,趙某勝占10%。2008年10月15日,嚴某軍將其持有的股份分別轉讓給于某祿、劉某敬。截至目前,劉某靜持股50%,于某祿持股40%,趙某勝持股10%。分享。
裁判員的觀點
法院認為,本案屬于損害公司利益的責任糾紛,是指公司股東濫用權利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定義務,損害公司利益而引發的糾紛。
于某、盧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也已被法院判決并生效。生效刑事判決所查明、認定的事實,應當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
作為制藥公司監事,劉某靜可以在不取得制藥公司公章的情況下,作為制藥公司的訴訟代表人,以制藥公司為原告,向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賠償訴訟。雖然該醫藥公司營業執照已被吊銷,但公司是否清算并不影響公司相關權力的行使。因此,劉某靜作為監事代表公司提起損害公司利益的責任訴訟,是合法的。
生效刑事判決認定,余某魯實際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1張,增值稅總額.11元。于某魯明知其個人或關聯人名下劃轉資金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虛開的,于某魯應當承擔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發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作為某制藥公司股東、總經理,于某祿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和股東協議,導致稅務機關對該制藥公司處以稅額一倍即1,052,133.62元的罰款,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查繳稅款。自滯納金之日起,按日征收滯納金人民幣251,027.61元。罰款和滯納金代表了藥企的實際損失,但補繳稅款1,052,133.62元是藥企的法定義務,并非藥企的實際損失。損失。
因此,于某魯應對該藥企承擔41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涉罰款693,077.11元及相應滯納金163,167.94元[.61*(.11/.62)]的賠償責任,并繳納利息損失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裁判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余某祿賠償醫藥公司違約金損失.11元,須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于某魯賠償醫藥公司滯納金損失.94元,須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清除;于某祿向醫藥公司支付利息,判決即生效。付款必須在付款之日起十天內付款。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生效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應當作為案件審理的依據。生效刑事判決認定,于某祿實際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為693,077.11元。據此,法院認為,于某魯應責令于某魯承擔違約金損失693,077.11元,并按比例責令承擔滯納金損失163,167.94元。于某祿作為某制藥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其上述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其違法行為導致公司被處以罰款,違反了忠實、勤勉義務。《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根據規定,承擔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是合法的、有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