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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老人在乘坐游輪時不慎摔倒。究竟是老人大意,還是旅行社、郵輪公司沒有盡到安全義務?
案件簡介
70多歲的王女士報名參加了深圳A旅行社組織的7天游輪,共支付了3980元的路費。隨后,A旅行社與B公司簽訂了銷售協議,委托B公司代理銷售郵輪船票。B公司又委托該郵輪的實際運營者C郵輪公司提供具體的旅游服務。
行程即將結束的前一天晚上,王女士和其他團員在郵輪告別晚會上與演員們進行了互動。在與臺上演員合影時,王女士下臺階時不慎踩到空中,摔倒受傷。從王女士受傷到她下游輪,坐著輪椅的王女士都有工作人員陪伴。事故發生后,王女士前往醫院救治,并住院治療。經司法鑒定,結果為九級傷殘。王女士認為,A旅行社擅自委托B公司辦理接待,B公司委托C郵輪公司辦理具體旅游事務。他們超范圍經營,擅自轉移旅游團。三被告未盡到安全保護義務,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A旅行社、B公司、C郵輪公司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
本案系健康權糾紛案。首先,這個旅行團的成員都是50歲以上的老年人。他們應該指定一名合法的領隊全程陪同,并履行更嚴格的注意義務。但A旅行社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安排了合格的領隊陪同旅游。承擔因未能提供證據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其次,C郵輪在舉辦活動時對觀眾秩序維護和規范工作沒有做好妥善安排,事故發生的舞臺和臺階沒有鋪地毯,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作為旅游輔助服務提供者,C郵輪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第三,B公司作為涉案郵輪船票的代理銷售者,未參與具體的旅游相關活動,對原告的人身傷害不承擔責任。最后,原告作為70歲以上的老人,盡管患有老年性腦萎縮,仍自愿參加旅游活動,應對其人身傷害后果承擔一定的責任。
因此,法院判決被告A旅行社、被告C郵輪公司分別對原告承擔10%的賠償責任,原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根據原告提供的賬單,原告因本案事故發生的醫療費、住院費、營養費、鑒定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57,403.63元。因此,法院判決被告A旅行社、C郵輪公司分別賠償原告.36元,B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判決已生效。
以案例闡釋法律
旅游領域發生侵權糾紛時,一般涉及三個當事人,即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提供者和旅游者本人。判斷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提供者是否承擔責任,主要分析其是否充分履行了安全防護和注意義務。同時,還必須考慮游客自身的過錯,從合理分配責任和承擔風險的角度綜合進行責任認定。
安全是旅游活動的基本要求。確保旅游安全不僅是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輔助服務提供者的責任,也是游客自身的義務。旅游經營者組織團體旅游特別是老年團體旅游時,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領隊陪同,并配備常用藥品。涉及人身安全事項的,應當進行風險通報,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妥善處理。旅游輔助服務提供者組織活動,應當考慮游客年齡、身體狀況,提供安全適宜的環境,維護秩序,規范引導,確保履行安全保衛義務。
另外,游客出行時一定要選擇資質較好的旅行社,并注意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老年人出行時應充分評估自己的身體狀況,向旅行社充分告知自己的身體狀況,出行時聽從領隊的安排,選擇適合自己體力和精力的活動。如果感覺身體不適,應第一時間告訴領隊,并盡快就醫。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提供者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該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