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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不同的情節,承擔不同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在無法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后果,并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得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責令對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監視和救治;必要時,政府實行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神智清醒時實施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可見,并非所有精神病人實施的犯罪都不必承擔刑事責任,但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根據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是司法鑒定項目之一。在案件審理中,用于涉及法律問題的當事人。當疑似京昆病時,司法機關應當聘請精神科醫生和法律執業人員,共同對精神狀態進行檢查、分析、判斷和評估。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目的和任務是:認定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有能力承擔責任;判斷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識別、控制能力,實施危害社會行為時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判斷精神病人犯罪后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尚未判刑的被告人就是否可以適用刑罰提出意見。
為患有精神疾病的被拘留者提供適當的醫療治療建議;判定民事當事人是否有能力取得權利、承擔義務,從而判定遺囑、合同、買賣、贈與、婚姻契約、契約、租賃等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對于不負責任或行為能力需要綜合判斷。不能假定一個人患有精神疾病并且沒有不負責任的能力或行為能力。一個人是否有責任能力,要根據各種精神疾病的不同性質、病程的不同階段、臨床表現等行為能力來分析。
患有嚴重抑郁癥和精神病癥狀的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抑郁癥、精神病癥狀,并不意味著不會受到處罰,而是由于其病情,可能可以申請保外就醫等。對于患有嚴重抑郁癥、精神病癥狀的犯罪嫌疑人,會如何量刑呢?這個時候,你可以找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支持。